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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65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9名,其中,吴俊豪、王喆、乔志敏监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卢鸿监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一)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本行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未发现参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请见附件。

  三、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卢鸿监事长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附件: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条文修订前修订后依据1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监事会的监督、决策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维护本行及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为了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监事会的监督、决策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维护本行及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增加制定依据。2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职情况及本行财务进行监督。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本行、股东和本行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职情况及本行财务进行监督。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本行、股东和本行员工、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党的领导,担任党委成员的监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得到发挥。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进行修订。

  2.《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担任党委成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3.《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4.监事会的职权已在第六条进行了详细说明。

  3第三条    本行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七人,不超过十一人,包括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外部监事及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外部监事均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行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七人,不超过十一人,包括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外部监事及职工代表监事,其中外部监事不少于三人,职工监事不少于三人,股东监事不超过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外部监事均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行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一名,可以设副主席副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副主席监事长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与本行《章程》同步进行修订。

  2.《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六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监事会构成,包括股权监事、外部监事、职工监事的人数。监事会人数应当具体、确定。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三D第一节(d)的规定,除《必备条款》第104条的规定外,还须就有关监事会的表决程序加进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

  (i)监事会主席的选举或罢免,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ii)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

  4第五条监事会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及其他日常事务,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等。监事会办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以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履行。监事会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及其他日常事务,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等。监事会办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以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履行。结合本行实际,参考《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同业监事会议事规则,精简相关文字表述。5第六条    监事会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

  (十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十七)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十八)定期与中国银监会沟通本行情况;

  ……

  监事会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 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

  (十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并对本行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十七)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十八)定期与中国银保监会沟通本行情况;

  ……

  1.与本行《章程》同步进行修订。

  2.《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六十五条  (二)对公司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五)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3.《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4.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管机构名称表述进行更新。

  6第七条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活动。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人员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活动。优化文字表述。7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

  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本行所有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

  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商业银行所有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8第十二条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和建议拒绝或拖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事会有权报告股东大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必要时可以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和建议拒绝或拖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事会有权报告股东大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必要时可以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管机构名称表述进行更新。

  9第十三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与本行《章程》同步进行修订。

  2.《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0第十四条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监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代行其职权;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监事会副主席副监事长协助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工作,监事会主席副监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副监事长代行其职权;监事会副主席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1.与本行《章程》同步进行修订。

  2.《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1第十七条监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且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1.与本行《章程》同步进行修订。

  2.《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2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监事长提议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监事长监事会主席提议时;

  ……

  1.与本行《章程》同步进行修订。

  2.《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3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及时报送监事长。监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及时报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1.与本行《章程》同步进行修订。

  2.《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4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电话或视频等通讯手段方式、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会议主席应在会议现场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尽量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电话或视频等通讯手段方式是指过半数监事通过电话、视频等通讯手段参加会议的方式;书面传签方式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提案作出决议的方式。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电话或视频等通讯手段方式、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会议主席应在会议现场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尽量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电话或视频等通讯手段方式是指过半数监事通过电话、视频等通讯手段参加会议的方式;书面传签方式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提案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1.与本行《章程》同步进行修订;

  2.《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七十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本准则所称“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15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提案时,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该新增提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在取得全体监事半数以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将该新增提案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提案时,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该新增提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在取得全体监事半数以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将该新增提案提交监事会会议审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考同业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监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变更的处理方式。16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永久保存。监事会现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行应当将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及时报送监管机构。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永久保存。    1.与本行《章程》同步进行修订。

  2.《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七条第四款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17第四十七条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由监事会主席均应指定监事或监事会办公室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定期将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考同业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决议贯彻落实相关要求。18第五十条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规则为本行《章程》的附件。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七条

  ……  注释: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19第五十三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过”,不含本数。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少于”、“超过”、“过”,不含本数。根据全文实际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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