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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264,986,280股,限售期为36个月。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原定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1月5日,因11月5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22年11月7日)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23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3,000,000股,并于2019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79,2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22,2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87,448,19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4,751,80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7名,限售股份数量为264,986,28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2.76%;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2年11月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先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深圳瀚钰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瀚钰生物”)、深圳瑞普医疗技术研究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普医疗”)、深圳瑞源成健康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明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曾映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瑞普医疗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瑞普医疗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4)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同时,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上市时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6)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公司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徐岩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瑞普医疗或瀚钰生物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瑞普医疗或瀚钰生物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4)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上市时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5)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64,986,280股,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上述占总股本比例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有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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