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2022-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8日以书面、微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讨论,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限售期已届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49.00万股;同意公司按照《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2-073)。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赵宏光、杨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2022-072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第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第七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8日以书面通知、微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讨论,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反映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未发现参与本次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的人员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9.00万股。本次解除限售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2-07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编号:临2022-073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249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7%。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海易连”)于2022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第十届第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情况
1、2021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俞敏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第四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2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五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了《第十届第五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
3、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和第十届第六次临时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0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8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56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六次董事会和第十届第六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8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名激励对象赵宏光授予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第十五次临时董事会、第十届第十二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期安排、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会计处理,将考核年度调整为2021年、2023年及2024年,并在基于原定目标基础上确定2024年考核目标;修订并形成了《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和第十届第七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限售期已届满,根据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8日,登记日为2021年12月22日,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9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7%。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四、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以及《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限售期已届满,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上述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上海易连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为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全力推进节能减排举措,实现绿色生态发展,公司拟介入绿色能源行业相关的碳减排项目及业务。为此,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召开第十届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变更其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上海易连兴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5,000万元,并变更其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该事项公司已发布公告(临2022-033、034)。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相关工商变更已完成,上海易连兴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易连绿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2、根据前期市场调研,公司决定放弃向医药大健康方向转型,对此前公司全资子公司易连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连生物”)取得的位于建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五马州地块建政工出【2021】3号的土地(面积为106,625平方米)不予开发。经协商,建德市政府指定建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10日召开第十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资产处置的议案》,同意易连生物将该宗土地使用权由建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补偿费总额为人民币4,073万元。相关事项公司已发布公告(临2022-037、039)。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宗地块相关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已完成,公司已收到补偿款人民币4,073万元。
鉴于公司决定放弃向医药大健康方向转型,且处置了上述位于建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五马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26日、2022年10月19日召开第十届第十二次临时董事会、第十届第九次临时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投资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的议案》,同意终止投资建德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相关事项详见公告(临2022-042、043、063)。
3、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分别召开第十届第十二次临时董事会和第十届第九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由于内外部客观环境已发生变化,综合考虑国内经济状况及资本市场表现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全面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过充分深入论证和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终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该事项公司已发布相关公告(临2022-042、043、044)。
4、2022年2月28日,公司与自然人朱伟卿及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碳”或“标的公司”)签署《关于收购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上海宝碳不低于30%的股权,上海宝碳实际控制人朱伟卿将积极配合、促成上海宝碳其他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海宝碳部分股权,以满足上市公司的需求。各方同意,预计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整体估值不低于4.5亿,最终交易价格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等资料为基础,经各方协商并另行签署正式交易协议确定。
上述《意向书》签订后,公司立即开展相关尽职调查等工作。因上海疫情影响,《意向书》中约定的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等工作无法如期开展,经双方协商,2022年6月,公司与上海宝碳签署《谅解备忘录》,同意对《意向书》中约定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2022年8月,综合考虑国内经济状况及上市公司自身情况,公司管理层审慎研究决定终止此次股权收购意向,并与朱伟卿、上海宝碳协商一致签署了《终止协议》。相关事项详见公告(临 2022-013、046)。
5、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召开第十届第十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资产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外贸界龙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外贸”)将其持有的位于平湖市新仓镇工业园区的包装印刷项目工业用地使用权以及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已建完成的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全部资产转让给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2.18亿元(含税总价)。为促进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外贸提供担保,对浙江外贸作为转让方依照《资产转让合同》成立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10月19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告(临2022-051、053、063)。
6、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分别召开第十届第六次董事会、第十届第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8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名激励对象赵宏光授予1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3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于2022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2年9月26日。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671,053,072股增加至672,753,072股。
2022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届第十五次临时董事会、第十届第十二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期安排、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会计处理,将考核年度调整为2021年、2023年及2024年,并在基于原定目标基础上确定2024年考核目标;修订并形成了《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时,第十届第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情况,变更注册资本,并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拟增加经营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10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第七次董事会、第十届第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限售期已届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49.00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上述事项公司已发布相关公告(临2022-037、038、040、056、064、065、066、067、068、071、072、073)。
7、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公司董事长赵宏光、副总经理王明明及董事兼财务负责人杨光(以下统称“增持人”)计划自2022年4月27日起6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赵宏光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王明明及杨光拟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022年9月,增持人按照约定份额成立了契约型私募基金——大道投资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拟通过本人或该私募基金作为本次增持主体按增持计划进行增持。2022年10月8日,公司收到增持人《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告知函》:鉴于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受到上海市新冠疫情封控,及避开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敏感期和法定节假日等影响,能够实施股份增持的有效时间大幅缩短,导致增持人难以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原定增持计划。考虑上述因素,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信心,本着诚实守信继续履行股份增持计划的原则,增持人拟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3年4月26日。除此之外,原增持计划其他内容不变。2022年10月9日,控股股东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获悉上述事项后,提议公司在定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上述议案。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分别召开第十届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第十届第十一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2年10月19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增持主体未增持公司股票。
上述事项公司已发布相关公告(临2022-025、036、045、050、059、060、061、062、063、070)。
8、扬州易连汉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易连”)于2022年7月收到张健华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文件。根据起诉状等相关文件,张健华主张扬州易连与其签订了相关的商业房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应向其支付2021年度及2022年度房屋固定收益526,490元、2021年度收益款的资金占用费、律师代理费3.6万元,以及违约金10万元。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扬州易连向张健华支付2021年度租金252,27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张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扬州易连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州易连于2022年7月收到龚栋文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文件。根据起诉状等相关文件,龚栋文主张扬州易连与其签订了相关的商业房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应向其支付2021年度及2022年度房屋固定收益504,682元、2021年度收益款的资金占用费、律师代理费3.6万元,以及违约金10万元。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扬州易连向张健华支付2021年度租金241,82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驳回龚栋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扬州易连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轲、庄仲侠于2022年4月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扬州易连与其签订了相关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协议”),应向其支付收益款154,8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及案涉协议剩余所有收益款670,093元。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扬州易连向张轲、庄仲侠支付收益款135,450元,以及自2022年3月1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张轲、庄仲侠的其他诉讼请求。扬州易连及张轲、庄仲侠均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赵宏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希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赵宏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希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赵宏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希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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