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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下转C438版)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星期五)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22年10月25日以网络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董事长周宗成先生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40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50名调整为310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00万股调整为7,182.5万股。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1)。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董事长周宗成先生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0月31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2.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1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18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2)。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关联董事周宗成先生、刘金良先生、戴庆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包含下属分、子公司)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总金额不超过516,7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3)。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关联董事刘金良先生、戴庆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子公司重庆睿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蓝汽车”)分别与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致金融”)、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普华”)签订《金融合作协议》,吉致金融和智慧普华将为睿蓝汽车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分别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汽车贷款和融资租赁服务帮助终端客户从睿蓝汽车的经销商处购买汽车产品,由睿蓝汽车提供贴息支持,睿蓝汽车向吉致金融和智慧普华支付的贴息总额不超过2亿元,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4)。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五)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关联董事刘金良先生、戴庆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子公司重庆睿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蓝科技”)与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吉利”)签订《LX-1/FE-5/NL-4/GE-15车型沿用技术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宁波吉利授权相关车型技术给睿蓝科技用于开发整车、零部件和配件,睿蓝科技向宁波吉利支付的总许可费为22,506万元人民币,协议有效期为6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5)。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六)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委托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关联董事刘金良先生、戴庆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子公司睿蓝科技与浙江吉智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智汽车”)签订《车型委托开发协议》,委托吉智汽车进行车型/项目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预计开发费总额88,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周期14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委托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6)。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7)。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同意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14:00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力帆研究院11楼会议室召开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2-059)。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51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50名调整为310名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00万股调整为7,182.5万股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2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8月2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年9月24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40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50名调整为310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00万股调整为7,182.5万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上述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帆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力帆科技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第五届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58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星期五)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22年10月25日以网络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1)。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0月3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0名激励对象授予7,18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2)。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公司(包含下属分、子公司)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总金额不超过516,7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3)。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子公司重庆睿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蓝汽车”)分别与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致金融”)、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普华”)签订《金融合作协议》,吉致金融和智慧普华将为睿蓝汽车提供汽车金融服务,分别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汽车贷款和融资租赁服务帮助终端客户从睿蓝汽车的经销商处购买汽车产品,由睿蓝汽车提供贴息支持,睿蓝汽车向吉致金融和智慧普华支付的贴息总额不超过2亿元,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4)。

  (五)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子公司重庆睿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蓝科技”)与宁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吉利”)签订《LX-1/FE-5/NL-4/GE-15车型沿用技术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宁波吉利授权相关车型技术给睿蓝科技用于开发整车、零部件和配件,睿蓝科技向宁波吉利支付的总许可费为22,506万元人民币,协议有效期为6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5)。

  (六)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委托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子公司睿蓝科技与浙江吉智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智汽车”)签订《车型委托开发协议》,委托吉智汽车进行车型/项目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预计开发费总额88,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周期14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委托开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6)。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7)。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报备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52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10月31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182.5万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58元/股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科技”或“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10月3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0名激励对象授予7,182.5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2.58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2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8月2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年9月24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10月31日

  2、首次授予数量:7,182.5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310人

  4、首次授予价格:2.5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将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目标总达成率(P)的完成情况,确认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能否解除限售及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M)。具体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营业收入”“乘用车销量”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当期正在实施的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或未能完全满足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全部或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现行年度绩效评价体系执行,分为B级及以上、B-级、C/D级三个级别,并相应确定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或不完全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共310人,授予数量7,182.5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40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事项。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50名调整为310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00万股调整为7,182.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符。

  二、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31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授予事项之日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2,138.43万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1、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40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50名调整为310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00万股调整为7,182.5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且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2年10月31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2.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1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182.5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31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3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1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18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帆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力帆科技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报告出具日,力帆科技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9日

  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第五届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53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日常经营需要,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确定,能充分利用相关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0)。

  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同意2022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不超过516,700元。关联董事周宗成先生、刘金良先生、戴庆先生在审议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该议案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利益和实际经营情况,系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我们对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同意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业务,交易定价原则按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联委员戴庆先生回避表决,其他四位委员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二)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和类别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包含下属分、子公司)拟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总金额不超过516,7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相同类别的预计总额度可在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之间调剂使用。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港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淦家阅

  注册资本:285,9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02-17

  营业期限:2002-02-17 至 2052-11-15

  经营范围:汽车(含吉利美日轿车、吉利美日系列客车、多用途乘用车)及其发动机的制造和销售。机动车维修: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 汽车零部件的制造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压力容器安装(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普通货物仓储;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股东构成: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71.05%,西安吉祥汽车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55%等。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二)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头门港新区吉利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潘巨林

  注册资本:35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12-17

  营业期限:1999-12-17至2029-12-16

  经营范围:汽车、发动机及零配件、农用运输车及发动机、农业机械及配件制造。(凭目录生产)  压力容器安装(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股东构成: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矸镇恒山路1528号?

  法定代表人:淦家阅

  注册资本:79,000万美元

  成立日期:2003-05-27

  营业期限:2003-05-27至2033-05-2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企业管理;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东构成:Centurion industries Limited 93.45%,浙江福林国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5.55%,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1%。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四)极光湾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1528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平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04-27

  营业期限:2012-04-27至2032-04-2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管理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100%。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五)浙江福林国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灵山西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潘巨林

  注册资本:9,385.10万美元

  成立日期:2003-12-22

  营业期限:2003-12-22至2033-12-21

  经营范围:汽车车身及成套件研发、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汽车发动机配件制造、销售,上述产品同类商品和金属加工机械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及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Centurion Industries Limited 100%。

  2.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六)枫盛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0号3幢?

  法定代表人:周宗成

  注册资本:240,4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04-19

  营业期限:2013-04-19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电动汽车、汽车零部件的开发与技术服务、汽车租赁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汽车零部件、配件的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

  股东构成: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100%。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且本公司董事长周宗成先生在该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辞去职务,工商变更尚未办理完成),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公司与关联人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均按约定执行,未发生违约情形。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七)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矸恒山路1528号?

  法定代表人:淦家阅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08-08

  营业期限:2005-08-08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其原材料、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及其原材料、摩托车零部件及其原材料、摩托车发动机及其原材料的批发、零售及相关的售后服务;办公自动化设备及配件、办公软件的批发、零售;普通货物仓库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股东构成: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79%,浙江华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1%。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

  经查询,该关联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关联人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八)浙江铭岛实业有限公司

  (下转C43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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