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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股票代码:301282        股票简称:金禄电子      公告编号:2022-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83号),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79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0.38元,并于2022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13,349,968股变更为151,139,968股。

  二、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关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继林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④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⑤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

  (2)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共青城凯美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美禄投资”)、实际控制人周敏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④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麦睿明、叶庆忠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④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⑤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

  2、通过凯美禄投资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承诺

  通过凯美禄投资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伍瑜、曾维清、李元治、李增才、刘仁和、黄权威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

  3、董事王胜军(已离任)承诺

  发行人董事王胜军(已离任)为间接股东,王胜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

  三、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8月26日上市,自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0月28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0.38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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