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2-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59号),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4,289,308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284,774.32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781,236.1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503,538.20元。2022年9月28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27-0000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据安全防护与溯源分析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仁杰、王运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1)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2)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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