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2-08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银行授信申请和调整担保事项的议案》,涉及调整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调整前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一、会议通知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1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77)。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三)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31日9:15至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24楼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范永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0,242,0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33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0,242,0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3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银行授信申请和调整担保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70,242,0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鲍金桥、万晓宇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2-080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
3、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已裁定。案件处理结果与联合创泰无直接利害关系,联合创泰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本次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及联合创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7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送达的(2021)浙04民初57号、(2021)浙04民初5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要求联合创泰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9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联合创泰收到嘉兴中院送达的(2021)浙04民初57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嘉兴中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系黄泽伟受让联合创泰对香港德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德景”)的债权后,对其所认为的该债务的保证人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景”)、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沙翔提起的诉讼。现浙江德景、国美通讯对黄泽伟主张的其所受让的债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债权不实,并提交了由债务人香港德景出具的《情况说明》,声称对联合创泰主张的欠款金额有异议。则在此情形下,债务人香港德景应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需追加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然根据联合创泰与香港德景签订的《供货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香港德景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同时,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嘉兴中院并非香港德景所在地法院,故嘉兴中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应驳回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已经一审法院嘉兴中院裁定驳回起诉。本次诉讼与联合创泰无直接利害关系,联合创泰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本次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及联合创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04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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