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2-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蒽特”)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维雨”)与沃哲敏签署《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福莱蒽特共计7,196,883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40%)协议转让给沃哲敏。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31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维雨与沃哲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福莱蒽特共计7,196,883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40%)协议转让给沃哲敏。本次转让价格22.21元/股,转让价款共计159,842,771.43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杭州维雨、沃哲敏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协议转让及股份过户事项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二)股份受让方
沃哲敏先生: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沃哲敏
(一)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1.双方同意,乙方受让甲方持有之福莱蒽特合计7,196,883股,占福莱蒽特股份总数的5.40%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经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股份包括了与该等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股东投票权、利润分配权、股份处置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之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一股人民币22.21元(以下如无特别指明, 均指人民币元),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159,842,771.43元。
(二)付款与股份过户
1.双方同意,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双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确认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70%支付至甲方。在甲方收到乙方70%的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 续。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作为福莱蒽特的股东,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30%支付至甲方。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双方均应按时提交为办理信息披露事宜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
(三)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权力能力中;均己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均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甲方对标的股份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标的股份。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份未设立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并且甲方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将导致拟转让的股份被司法查封、冻结。甲方保证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份无股份代持的情况。
3.如发生上述的情形致使标的股份无法得到上交所确认,最终导致乙方无法完全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处置权等情形,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不会将标的股份再转让予任何第三方,不会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5.甲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四)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权力能力中;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之对应的股权转让款的相应资金证明。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交所的要求完成包括权益变动报告在内的收购必备文件。
3.乙方在合法取得标的股份后,其任何处置等行为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以下简称“过渡期”), 福莱蒽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不包含分红),则标的股份数将作相应调整。
(六)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该方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陈述、保证及承诺),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因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2.甲方、乙方均应按照相关审批、登记部门的要求配合提供标的股份本次转让所需的文件并配合办理审批及股份过户手续,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 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或不配合甲方实施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办理政府机关、股份登记机关、交易所一应批准/核准/登记等手续所应提交的文件或其他需要乙方配合的事项),或未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自身或配合其他方进行相关的公告或备案,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支付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因乙方的资金来源、违规减持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导致甲方可能受到任何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导致本协议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将标的股权归还给甲方,将股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七)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前,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若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成为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或项下的主要义务,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
3.因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对本协议的条款、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为无效;
4.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或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其他任何一方于订立本协议时可以合理期待的商业利益和交易目的,在此情形下,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并经另一方确认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维雨、沃哲敏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日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福莱蒽特
股票代码: 60556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沃哲敏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泰和花园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泰和花园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2年10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沃哲敏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 3301811987********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泰和花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沃哲敏本次受让公司股份是基于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投资入股的形式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经营成果。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沃哲敏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沃哲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7,196,883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5.4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年10月31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维雨与沃哲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福莱蒽特共计7,196,883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40%)协议转让给沃哲敏。本次转让价格 22.21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159,842,771.43元。
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沃哲敏
(一)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1.双方同意,乙方受让甲方持有之福莱蒽特合计7,196,883股,占福莱蒽特股份总数的5.4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经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股份包括了与该等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股东投票权、利润分配权、股份处置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之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一股人民币22.21元(以下如无特别指明, 均指人民币元),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159,842,771.43元。
(二)付款与股份过户
1.双方同意,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双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确认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70%支付至甲方。在甲方收到乙方70%的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作为福莱蒽特的股东,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30%支付至甲方。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双方均应按时提交为办理信息披露事宜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
(三)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权力能力中;均己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均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甲方对标的股份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标的股份。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份未设立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并且甲方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将导致拟转让的股份被司法查封、冻结。甲方保证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份无股份代持的情况。
3.如发生上述的情形致使标的股份无法得到上交所确认,最终导致乙方无法完全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处置权等情形,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不会将标的股份再转让予任何第三方,不会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5.甲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四)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权力能力中;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之对应的股权转让款的相应资金证明。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交所的要求完成包括权益变动报告在内的收购必备文件。
3.乙方在合法取得标的股份后,其任何处置等行为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以下简称“过渡期”),福莱蒽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不包含分红),则标的股份数将作相应调整。
(六)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该方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陈述、保证及承诺),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因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2.甲方、乙方均应按照相关审批、登记部门的要求配合提供标的股份本次转让所需的文件并配合办理审批及股份过户手续,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 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或不配合甲方实施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办理政府机关、股份登记机关、交易所一应批准/核准/登记等手续所应提交的文件或其他需要乙方配合的事项),或未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自身或配合其他方进行相关的公告或备案,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支付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因乙方的资金来源、违规减持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导致甲方可能受到任何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导致本协议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将标的股权归还给甲方,将股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七)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前,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若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成为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或项下的主要义务,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
3.因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对本协议的条款、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为无效;
4.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或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其他任何一方于订立本协议时可以合理期待的商业利益和交易目的,在此情形下,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并经另一方确认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1919号
电话: 0571-22819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沃哲敏
签署日期:2022年10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沃哲敏
日期:2022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2-051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次减持计划披露之日,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维雨”)持有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7,196,8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2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自2022年10月26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连续90日内,杭州维雨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1,333,4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2,666,8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共计拟减持数量不超过4,000,2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杭州维雨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日,杭州维雨尚未实施减持计划。2022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杭州维雨通知,经上述减持主体综合考虑,决定提前终止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一、 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 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其他情形: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二) 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减持主体未实施上述减持计划。
(四) 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本次减持计划未设置最低减持数量和比例。
(五) 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相关减持计划的原定截止日为2023年2月13日,经相关减持主体综合考虑,决定提前终止上述减持计划。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日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福莱蒽特
股票代码:60556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5幢2001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5幢200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2年10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28RCQE82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5幢2001室 委派代表:沈华冠
出资额: 9760万(玖仟柒佰陆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7年4月26日
营业期限: 2017年4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绍兴华夏瓴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1025%、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68.7500%、浙江中融正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1475%
杭州维雨由普通合伙人绍兴华夏瓴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融正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控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 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杭州维雨因自身资金需求,转让所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杭州维雨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 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杭州维雨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7,196,883 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5.4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杭州维雨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年10月31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维雨与沃哲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福莱蒽特共计7,196,883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40%)协议转让给沃哲敏。本次转让价格 22.21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159,842,771.43元。
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沃哲敏
(一)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1.双方同意,乙方受让甲方持有之福莱蒽特合计7,196,883股,占福莱蒽特股份总数的5.4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经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股份包括了与该等股份相关的股份所有权、股东投票权、利润分配权、股份处置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之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股东应承担的一切义务。
2.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一股人民币22.21元(以下如无特别指明, 均指人民币元),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合计为159,842,771.43元。
(二)付款与股份过户
1.双方同意,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
2.双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确认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70%支付至甲方。在甲方收到乙方70%的股份转让价款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作为福莱蒽特的股东,就标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30%支付至甲方。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双方均应按时提交为办理信息披露事宜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
(三)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权力能力中;均己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均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甲方对标的股份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标的股份。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份未设立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并且甲方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将导致拟转让的股份被司法查封、冻结。甲方保证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股份无股份代持的情况。
3.如发生上述的情形致使标的股份无法得到上交所确认,最终导致乙方无法完全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处置权等情形,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不会将标的股份再转让予任何第三方,不会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5.甲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四)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权力能力中;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之对应的股权转让款的相应资金证明。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交所的要求完成包括权益变动报告在内的收购必备文件。
3.乙方在合法取得标的股份后,其任何处置等行为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其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对本协议的影响
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过户完成日止的过渡期间内(以下简称“过渡期”), 福莱蒽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不包含分红),则标的股份数将作相应调整。
(六)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该方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陈述、保证及承诺),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因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2.甲方、乙方均应按照相关审批、登记部门的要求配合提供标的股份本次转让所需的文件并配合办理审批及股份过户手续,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 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 或不配合甲方实施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办理政府机关、股份登记机关、交易所一应批准/核准/登记等手续所应提交的文件或其他需要乙方配合的事项),或未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自身或配合其他方进行相关的公告或备案,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支付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额外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因乙方的资金来源、违规减持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导致甲方可能受到任何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导致本协议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将标的股权归还给甲方,将股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七)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前,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若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成为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或项下的主要义务,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
3.因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对本协议的条款、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为无效;
4.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或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其他任何一方于订立本协议时可以合理期待的商业利益和交易目的,在此情形下,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并经另一方确认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杭州维雨住所所在地。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5幢2001室
电话: 0571-8351596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沈华冠
签署日期: 2022年10月3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章)
委派代表(签章)签字: 沈华冠
日期: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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