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2-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今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22)最高法民终1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及第三人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商银行”)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是因为红塔公司将公司追加为(2018)粤民初160号案件被告,诉求公司为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5.51亿元及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10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无需为凯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认为红塔公司申请保全不当导致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并折价出售子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公司诉请广东高院判令红塔公司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61,662,521.59元(包括被保全的银行在冻结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与存款利息差额10,365,221.59元及折价出售股权产生的损失51,297,300.00元);判令华融公司与红塔公司对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61,662,521.5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0月2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8月31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2021年12月18日《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5)。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最高法认为,红塔公司申请保全具有合法的原因和依据,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红塔公司申请保全错误。华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红塔公司应承担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中超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红塔公司应向其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综上所述,中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超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收集证据,通过有关途径追索损失。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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