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ST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2022-095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鹏博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博士”)、 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杨学平先生、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实业”)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1》”)、《关于对杨学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2》”)、《关于对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3》”),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1》及《警示函2》
1、2022年5月13日,媒体报道鹏博士与深圳市重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重投”)达成战略合作,成立双碳产业基金,推动收购深圳市千懿氢能有限责任公司。5月14日,鹏博士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公告》,披露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情况。9月7日,鹏博士与深重投终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9月8日,鹏博士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已终止上述合作事项,但直至9月20日才通过回复交易所问询函的方式披露合作终止情况。
鹏博士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情况,未按照信息披露持续性和一致性要求,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对终止合作情况进行及时披露。鹏博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2、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四川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应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杨学平作为鹏博士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四川局决定对杨学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杨学平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杨学平应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3》
1、经查,截至2022年8月5日,鹏博实业系鹏博士控股股东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持有鹏博士股份115,035,640股,占总股本的6.94%。2021年3月11日、2022年6月17日、2022年6月30日,鹏博实业所持21,000,000股、38,860,000股、76,170,000股分别被司法冻结,其中,2022年6月17日被司法冻结的股份中有20,994,370股为轮候冻结。2022年6月30日,鹏博实业持有鹏博士股份被冻结数量合计达到115,035,630股,股份冻结比例合计占总股本的6.94%,已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但鹏博实业未在累计股份冻结比例达到5%时及时告知并督促鹏博士对外披露,直至2022年8月5日鹏博士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四川局决定对鹏博实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鹏博实业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鹏博实业应吸取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公司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四川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勤勉尽责,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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