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84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2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22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与修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特别提示
修订前: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共960万股。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由公司回购的股份以零价格转让取得并持有,无需参与对象出资。
修订后: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共960万股。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2人)以2019年回购均价16.20元/股的50%(即8.10元/股)价格认购41.76万股回购的股份;其余244名员工以零对价认购剩余918.24万股,无需该244名员工出资。
二、第四节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计划规模和购买价格
修订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由公司回购的股份以零价格转让取得,无需出资。
四、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由公司回购的股份以零价格转让取得并持有,无需 参与对象出资。
本持股计划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公司过往实施员工奖励的经验总结和延续,并参考了相关政策和市场实践,通过综合考量公司当前面临的行业发展情况、未来发展战略、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秉持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而制定的,与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相匹配,将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机制和人才保障。
在当前公司所处的通信和能源领域国际国内竞争逐步加大的背景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通过制定具有约束性的业绩考核目标、多批次的分期解锁机制,对持股计划设定了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长期服务要求。在权益份额分配上,公司亦坚持份额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使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且实现长期深度的绑定,形成利益和事业共同体,进一步激发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潜能,进一步稳定和鞭策核心骨干员工,从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发展。
本持股计划预计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积极正面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价不会对公司经营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修订后: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购部分的资金来源包括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中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购之外的股票由公司回购的股份以零价格转让取得,无需出资。
四、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2人)以2019年回购均价16.20元/股的50%(即8.10元/股)价格认购41.76万股回购的股份;其余244名员工以零对价认购剩余918.24万股,无需该244名员工出资。
本持股计划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公司过往实施员工奖励的经验总结和延续,并参考了相关政策和市场实践,通过综合考量公司当前面临的行业发展情况、未来发展战略、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秉持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而制定的,与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相匹配,将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机制和人才保障。
当前,公司所处的通信和能源领域迅速发展且竞争逐步加大,其中技术竞争是核心。在通信领域,全球数字化进程加速,5G产业链加速成熟,光通信技术加快迭代升级;在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海上风电行业快速发展;国家电网建设稳步发展,特高压输电装备等核心技术的研发不断升级。公司一贯高度重视技术研发,研发费用近几年保持较快增长。核心技术人才对于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公司需要加强对于技术研发团队的激励,持续提高研发能力、向客户提供具备全球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通过制定具有约束性的业绩考核目标、多批次的分期解锁机制,对持股计划设定了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长期服务要求。在权益份额分配上,公司亦坚持份额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使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且实现长期深度的绑定,形成利益和事业共同体,进一步激发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潜能,进一步稳定和鞭策核心骨干员工,从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发展。
本持股计划预计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积极正面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价不会对公司经营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三、第五节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
修订前:
(2)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员工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内部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持有人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锁的股份数量。
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基础上,若持有人该批次对应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标(考核系数>0.9),则持有人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若持有人该批次对应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考核系数≤0.9),则持有人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0。
持有人当期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份额=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份额×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一致。
若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由管理委员会对该考核期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以零元进行收回,于每期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出售所得归公司所有或由公司对该考核期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以零元进行收回并注销。
若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达标,持有人享有的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在锁定期届满解锁后,由管理委员会选择合适方式集中出售相应已解锁比例的标的股票,并将股票售出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剩余收益按本计划规定分配给持有人。
若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而部分持有人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标,则由管理委员会对该考核期对应批次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部分持股计划份额以零元进行收回,于每期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出售所得归公司所有或由公司对该考核期对应批次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部分持股计划份额以零元进行收回并注销;符合解锁条件的,由管理委员会选择合适方式集中出售相应已解锁比例的标的股票,并将股票售出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剩余收益按本计划规定分配给对应的持有人。
修订后:
(2)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员工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内部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持有人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锁的股份数量。
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基础上,若持有人该批次对应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标(考核系数>0.9),则持有人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若持有人该批次对应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考核系数≤0.9),则持有人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0。
持有人当期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份额=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份额×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一致。
若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对于员工以零对价获得的股份,由管理委员会对该考核期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以零元进行收回并择机出售,出售所得归公司所有或由公司对该考核期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以零元进行收回并注销;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8.10元/股的价格认购的股份,由管理委员会对该考核期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进行收回并择机出售,管理委员会应以原认购金额与售出净收益孰低值返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合法继承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若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达标,持有人享有的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在锁定期届满解锁后,由管理委员会选择合适方式集中出售相应已解锁比例的标的股票,并将股票售出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剩余收益按本计划规定分配给持有人。
若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而部分持有人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标,对于员工以零对价获得的股份,由管理委员会对该考核期对应批次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部分持股计划份额以零元进行收回并择机出售,出售所得归公司所有或由公司对该考核期对应批次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部分持股计划份额以零元进行收回并注销;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8.10元/股的价格认购的股份,由管理委员会对该考核期对应批次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部分持股计划份额进行收回并择机出售,管理委员会应以原认购金额与售出净收益孰低值返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合法继承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符合解锁条件的,由管理委员会选择合适方式集中出售相应已解锁比例的标的股票,并将股票售出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剩余收益按本计划规定分配给对应的持有人。
四、第九节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修订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2年11月将标的股票960万股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锁定期满,公司及个人业绩考核条件均达到,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经预测算,假设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最近一个交易日(2022年10月25日)公司股票收盘20.98元/股作为参照,公司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20,140.8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持股计划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锁比例分摊,则预计2022年至2029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说明: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存在一定影响;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修订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2年11月将标的股票960万股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锁定期满,公司及个人业绩考核条件均达到,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经预测算,假设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时最近一个交易日(2022年10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19.42元/股作为参照,公司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18,304.94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持股计划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锁比例分摊,则预计2022年至2029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说明: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存在一定影响;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五、第十节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派与处置办法
修订前:
四、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取消的情形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其持股计划份额,其已解锁但尚未售出或尚未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以零元的价格全部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同时返还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实现的现金收益:
1、持有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持有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持有人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持有人无视劳动(返聘)合同、保密或不正当竞争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公司可以直接开除的情形;
5、持有人擅自离职、恶意离职的,以及其他由于持有人的主观过错导致持有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被解除的;
6、持有人在劳动(返聘)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返聘)合同的;
7、持有人因降职、降级,导致其不再符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条件 的。
(四)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持有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存续期内,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或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份额享有;对于尚未实现现金收益的份额,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以零元的价格全部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五)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
2、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及解锁期不作变更;
3、持有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
(六)存续期内,如发生其他未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中明确约定的情形,持有人所持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修订后:
四、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取消的情形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其持股计划份额,其已解锁但尚未售出或尚未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以零元的价格全部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同时返还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实现的现金收益;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参与资格也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其持股计划份额,其已解锁但尚未售出或尚未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收回并择机出售,再按照原认购金额与售出净收益孰低值返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合法继承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同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须返还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实现的现金收益的溢价部分:
1、持有人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持有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持有人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持有人无视劳动(返聘)合同、保密或不正当竞争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公司可以直接开除的情形;
5、持有人擅自离职、恶意离职的,以及其他由于持有人的主观过错导致持有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被解除的;
6、持有人在劳动(返聘)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返聘)合同的;
7、持有人因降职、降级,导致其不再符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条件 的。
(四)持有人所持份额调整的情形
持有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存续期内,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或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份额享有;对于尚未实现现金收益的份额,其原持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以零元的价格全部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存续期内,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份额享有,或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份额享有;对于尚未实现现金收益的份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收回并择机出售,再按照原认购金额与售出净收益孰低值返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合法继承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五)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
2、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及解锁期不作变更;
3、持有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作变更。
(六)存续期内,如发生其他未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中明确约定的情形,持有人所持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公司 2022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司 2022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与《公司 2022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对应条款同步修订。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81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五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拟实施的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公司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工会法》《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工会委员会主席主持,经与会职工代表讨论并举手表决,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如下:
经与会职工代表讨论,一致同意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所有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82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1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亨通光电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可随时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2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2名。会议由董事长崔巍先生主持,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四项议案,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张建峰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张建峰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张建峰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张建峰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亨通光电:2022-085号)。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83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1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0月31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间要求。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虞卫兴先生主持,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两项议案,相关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公司制定的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该持股计划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公司过往实施员工奖励的经验总结和延续,并参考了相关政策和市场实践,通过综合考量公司当前面临的行业发展情况、未来发展战略、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秉持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而制定的,与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相匹配,将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机制和人才保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否决票0票,弃权票0票。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制定的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86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自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25日,公司股票价格在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亨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19.35元/股),已触发“亨通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亨通转债”。
●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14.88元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股票自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25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亨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19.35元/股)。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亨通转债”全部赎回。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亨通光电:2022-079号)。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每5个交易日至少披露1次赎回提示性公告”。现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亨通转债”持有人提示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约定,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25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亨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19.35元/股),已满足“亨通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公司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决定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亨通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亨通转债”。
三、风险提示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14.88元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公司将尽快披露《关于实施“亨通转债”赎回的公告》,明确有关赎回程序、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87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68,001,5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0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亨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331,756,753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58.41%,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04%。
一、 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亨通集团关于部分股份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8日,亨通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该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22年10月31日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注:本次股份质押涉及的被担保主债权到期日为2023年7月5日,质押到期日以实际办理为准。
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亨通集团与崔根良先生为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总股本根据2022年9月30日最新数据测算,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说明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质押股份中3,000万股将于未来半年内到期,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28%,占公司总股本的1.27%,对应融资余额为10,000万元。亨通集团质押股份中12,755万股将于未来一年内到期(不含半年内到期质押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2.46%,占公司总股本的5.40%,对应融资余额为152,362万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质押股份中的800万股将于未来半年内到期,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40%,占公司总股本的0.34%,对应融资余额为10,000万元。崔根良先生质押的股份中的2,500万股将于未来一年内到期(不含半年内到期质押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6.23%,占公司总股本的1.06%,对应融资余额为24,000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先生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亨通集团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所得及投资分红,崔根良先生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股份红利等。
2. 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先生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 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先生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本次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及日常管理产生影响。
若出现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先生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80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0月27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260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自收到工作函后,公司非常重视,就工作函的问题逐一核实。现就工作函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请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股票回购成本及当前交易价格等说明此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由公司零元转让的依据、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说明以零元转让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请律师事务所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由公司零元转让的依据、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由公司零元转让的依据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受让价格均未做出明确限制。公司董事会根据目前所处的行业发展情况、公司经营情况、人才稳定性压力、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费用、拟参与对象资金承受能力等多重考量因素后最终拟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由公司零元转让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公司过往实施员工奖励的经验总结和延续,并参考了相关政策和市场实践,通过综合考量公司当前面临的行业发展情况、未来发展战略、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秉持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而制定的,与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相匹配,将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机制和人才保障。
当前,公司所处的通信和能源领域迅速发展且竞争逐步加大,其中技术竞争是核心。在通信领域,全球数字化进程加速,5G产业链加速成熟,光通信技术加快迭代升级;在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海上风电行业快速发展;国家电网建设稳步发展,特高压输电装备等核心技术的研发不断升级。公司一贯高度重视技术研发,研发费用近几年保持较快增长。核心技术人才对于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公司需要加强对于技术研发团队的激励,持续提高研发能力、向客户提供具备全球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具有约束性的业绩考核目标、多批次的分期解锁机制,对本次持股计划设定了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长期服务要求。在权益份额分配上,公司亦坚持份额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使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且实现长期深度的绑定,形成利益和事业共同体,进一步激发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潜能,进一步稳定和鞭策核心骨干员工,进一步彰显激励作用,从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受让价格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实施,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60个月后开始分三期解锁,锁定期最长84个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分为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考核年度为2023年至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当且仅当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且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时,持有人才能享有持股计划项下的标的股票权益。
同时,如持有人发生《2022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权益取消的情形之一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比于静态的现金奖励而言更有利于调动持有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首先,持有人若想获得相应解锁的收益,需要在公司服务至锁定期限,放弃其他职业发展机会,承担机会成本。如果持有人期待锁定期限结束后获得回报,则其应当在考核年度内持续奋斗为公司创造更好的业绩并努力实现个人绩效考核目标,进而促进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落地,由此形成良性循环。其次,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至少需要承担持股计划授予日至解锁日之间的股价波动风险、外部市场风险、公司经营风险等,且按照公司《2022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持有人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且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总人数246人,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2人。董事兼总经理张建峰先生、副总经理轩传吴先生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张建峰先生在公司董事会两次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已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持有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所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建立了严密的考核机制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机制,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激发员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实现公司、员工与股东的利益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
(三)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受让价格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建立了严密的考核机制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机制,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激发员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实现公司、员工与股东的利益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
(四)律师核查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受让价格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建立了严密的考核机制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机制,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激发员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实现公司、员工与股东的利益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
问题二、《草案》显示,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包括2名高级管理人员,其拟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4.35%。请结合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任职情况、岗位职责、具体贡献等补充说明参与对象选取及其认购份额确定的具体方法,是否存在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倾斜及其合理性。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回复:(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选取及其认购份额确定的具体方法
基于核心技术人才等核心骨干员工对于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作用,公司拟加强对于技术研发团队的激励,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主要系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以及技术相关的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对象均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员工入司时间、任职岗位重要性、任职时间、职等职级、以往对公司的贡献度、研发成果及成本改善成效等方面,确定选取对象及认购份额。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倾斜,该计划具备合理性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中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具体贡献等如下:
(1)张建峰,亨通光电董事兼总经理。1982年出生,男,硕士,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000年加入亨通光电,至今已有22年;曾任广东亨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4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2021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曾荣获“东莞十大经济人物”荣誉称号;被公司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公司突出贡献奖”“公司管理创新奖”等奖项。
作为发明人的专利有一种全干式自承光缆的套管的制备装置;一种MPO分支跳线的制作工艺等。
(2)轩传吴,亨通光电副总经理。1970年出生,男,工程硕士,中共党员,正高级工程师。曾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工作;2015年加入亨通光电,一直任公司副总经理。曾荣获2017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入选 2018 年江苏省“双创人才”,是苏州市智能制造顾问团队专家、获“江苏工匠”荣誉称号。
作为发明人的专利有光纤光缆用生产自动智能排线控制系统、用于光纤光缆的热压印装置、多头光纤着色涂覆系统、用于光纤光缆的着色涂覆系统等。
轩传吴还是亨通光电5G+人工智能智能工厂项目负责人、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创新工程联合体单位负责人、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厂项目负责人。
张建峰和轩传吴在推动公司工艺提升、产品研发和改进、装备研发、自动化发展、生产效率提升以及管理改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公司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中将张建峰和轩传吴纳入激励对象,并分别根据其入司时间、岗位和职责的重要性、贡献度,授予与其匹配的权益额度。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倾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21名。基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初衷及激励目标,仅有2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占参与总人数的0.81%,其持有的份额仅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总数的4.35%。
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在2022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认购价格进行了如下修订和调整。
修订前: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由公司回购的股份以零价格转让取得并持有,无需参与对象出资”。
修订后: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2人)以2019年内回购均价16.20元/股的50%(即8.10元/股)价格认购41.76万股回购的股份;其余244名员工以零对价认购剩余918.24万股,无需该244名员工出资”。
综上所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作为支撑公司日常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保持公司竞争力和推动公司持续变革发展的中流砥柱,对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战略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同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选取以及拟受让份额的分配情况充分考虑了持有人的服务时间、岗位职责、贡献度及战略人才价值等综合性因素,两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原则;且在认购价格上,为了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认购价格做了一定调整,进一步彰显激励作用,不存在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倾斜,具备合理性。
(三)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作为支撑公司日常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保持公司竞争力和推动公司持续变革发展的中流砥柱,对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战略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同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选取以及拟受让份额的分配情况充分考虑了持有人的服务时间、岗位职责、贡献度及战略人才价值等综合性因素,两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原则;且在认购价格上,为了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认购价格上做了一定调整,进一步彰显激励作用,不存在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倾斜,具备合理性。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85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取消部分议案暨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1月11日
3. 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 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一)取消部分议案
1、取消议案名称
2、取消议案原因
鉴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管理办法尚需进一步完善,公司拟对《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涉及到原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认购价格(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由公司回购的股份以零价格转让取得并持有,无需参与对象出资。)”现修订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2人)以2019年回购均价16.20元/股的50%(即8.10元/股)价格认购41.76万股回购的股份;其余244名员工以零对价认购剩余918.24万股,无需该244名员工出资”。
公司对2022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形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提议取消将《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先生
2、提案程序说明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已于2022年10月26日向全体股东书面发出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78号)。合计持有公司超3%股份的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先生于2022年10月31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已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亨通光电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先生提议将《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提交公司将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的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经核查,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先生合计持有亨通光电超过3%股份,符合提出临时提案的条件。
上述股东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且临时提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同意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崔根良先生的提议,现将临时提案《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新增的议案1、议案2和议案3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1、议案2和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 2022年10月2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11月11日 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2.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10日
至2022年11月11日
投票时间为:自2022年11月10日15:00至2022年11月11日15:00
3.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
2022年11月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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