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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79         证券简称:荣泰健康        公告编号:2022-059

  转债代码:113606         转债简称:荣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0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40,003,433股的0.71%(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11月7日。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6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66)。

  (4)2021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1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68)。

  (5)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11月5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披露的《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7)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注:表格中相关信息均为对应授予日的信息。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件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5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11月5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11月4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除因离职的2名对象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外,其余5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可以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数量为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0%。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上述2名离职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完必要的程序之后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的《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注:上述解除限售不包含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公司将对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11月7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000,000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禁售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将归本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变化时,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通过核查2021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结果、拟解除限售的53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发现存在《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已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情况,除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需回购注销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3名,解除限售数量1,000,0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40,003,433股的0.71%。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和人员确定符合《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为已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以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对象、回购股份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苏州凯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荣泰健康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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