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22-08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方式: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3日15:00

  3.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9:15至2022年11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地点:北京景山酒店一层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31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粘建军先生

  7.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位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432,457,1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90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19,109,6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19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3,347,4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1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4,547,4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8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13,347,4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16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620,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29%;反对7,837,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276%;反对7,837,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7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4,620,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29%;反对7,837,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1276%;反对7,837,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7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2,360,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9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50,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46%;反对9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云祥、薛祯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4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