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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51        证券简称:金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上午9:15至2022年11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西三路289号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海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35,284,1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7862%。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5,273,5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7836%。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6%。

  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6%。

  5.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律师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免去朱颉榕先生独立董事的职务,选举方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35,280,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62.2642%。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李伟律师与荣子杨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日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伟律师、荣子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年10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西三路289号2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上午9:15至2022年11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海坚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5,284,1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786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5,273,5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783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6%。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335,280,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64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73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进                                     李  伟

  经办律师:

  荣子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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