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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22-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1年2月5日,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完成回购公司股份247,700,062股,占公司总股本(10,946,549,616股)的2.26%,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19,958,380.34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份用途为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和《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决定对回购股份247,700,062股的用途由“用于股权激励”调整为“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247,700,06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1)等相关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自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2月18日。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联系方式

  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99号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77920798

  联系传真:0531-77920798

  邮政编码:271104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600022        证券简称:山东钢铁     公告编号:2022-041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99号704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向东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各位董事推举陈肖鸿董事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对需审议议案进行记名投票表决,会议的召集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公司董事陈肖鸿先生出席现场会议;公司董事徐金梧先生、汪晋宽先生、王爱国先生、刘冰先生、马建春女士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公司董事王向东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公司董事苗刚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公司董事孙日东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高凤娟女士、高淑军先生出席现场会议;公司监事罗文军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徐峰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公司监事李东祥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金立山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尉可超先生、周铭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为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两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兆兰、曾开欣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山东钢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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