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22-045
可转债代码:110083 可转债简称:苏租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11月10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11月11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2年11月11日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2年11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名称: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苏租转债
3.债券代码:110083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可转债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时间:2021年12月10日
7.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
8.发行数量:5,000万张
9.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10.债券期限: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7年11月10日
11.债券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0.8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1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3.转股起止日期:2022年5月17日至2027年11月10日
14.最新转股价格:5.07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苏租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本计息年度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11月10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11月11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2年11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2年1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苏租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付息金额为0.2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3.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5-86816908
传真:025-86816907
2.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保荐代表人:李丹、刘鹭
电话:025-83388070
传真:025-8338771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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