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2—060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87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峨眉法院已冻结公司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870万元。截止2021年末,公司子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60万元。根据本次判决,子公司增加计提负债126万元,总计计提负债186万元。经公司财务部门预计,将影响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金顶”)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核建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顺采或子公司”)
原告江西核建公司与被告金顶顺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金顶顺采于2022年1月11日向峨眉法院提出反诉,峨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21-063、067号公告。
二、本次《民事判决书》的诉讼和反诉请求
本诉原告江西核建公司向峨眉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170,437.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32,379.86元(利息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最终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9,602,817.63;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反诉原告金顶顺采向峨眉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JD2019-117号合同无效;2、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80万元;3、反诉被告承担反诉案件代理费、诉讼费。
三、本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情况
因本案案件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故本案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事实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860,334.78元。
2、驳回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9,020元,由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3,216元,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5,804元;鉴定费(含鉴定人出庭费用)354,235.2元,由江西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3,388.2元,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70,847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四川金顶顺采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峨眉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峨眉法院已冻结公司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870万元。截止2021年末,公司子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60万元。根据本次判决,子公司增加计提负债126万元,总计计提负债186万元。经公司财务部门预计,将影响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峨眉法院(2021)川1181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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