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2-1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义乌奇光”)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由于误操作买入公司股份1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出现短线交易情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误操作的情况说明
2022年9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股东义乌奇光计划自2022年10月26日起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2,775,72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022年11月4日,义乌奇光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过程中,由于误操作将其中1笔“卖出”交易误操作成“买入”,错误买入公司股份11,500股,成交价格为46.66元/股,由此构成短线交易。义乌奇光当天其他操作均为减持且减持股份数量大于误操作买入股份数量,当日平均减持价格为46.08元/股。由于本次误操作买入的成交价(46.66元/股)大于当日减持均价(46.08元/股),此次误操作交易未产生收益。
二、本次误操作交易公司股票的处理情况
1、经与股东义乌奇光核实,上述短线交易行为系义乌奇光经办人员在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按照上述规定,股东义乌奇光本次误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无需向公司董事会上缴收益。
3、此次交易行为系股东义乌奇光误操作所致,股东义乌奇光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义乌奇光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谨慎操作,加强证券账户管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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