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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2-044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67,595,686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9.96%。

  2、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1民初329号】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民终1000号】,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34,165,417股新华百货股票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5.14%(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54%),存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公司于今日下午收到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告知函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1民初329号】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民终1000号】,涉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因与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质押式回购纠纷一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融资本金人民币219,19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融资本金为基数,按利率8.5%/年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32,719,362.08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购回交易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41,069,242.75元);4、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公告费、拍卖费等);5、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给原告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34,165,417股股票(证券代码:600785)及孳息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3,324,583.97元及违约金(以223,324,583.97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1日计算至以上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2、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保全服务费195,103.80元;

  3、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34,165,417股股票(证券代码600785)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得价款在本判决第1、2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6,7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海宝银上诉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整、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宝银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于2022年8月1日向上海宝银送达了《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2022)鄂立通字第63号。2022年8月10日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部门查询,截止到2022年8月10日止,未收到上海宝银以其名义缴纳的613,676.83元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终审裁定为公司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诉讼事项,上述事项目前未对公司经营、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造成影响。

  2、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民终1000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34,165,417股本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5.14%(占上海宝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54%),存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各方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1民初329号】;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民终1000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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