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2-0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
3、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本次诉讼案件与联合创泰无直接利害关系,联合创泰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本次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及联合创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7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送达的(2021)浙04民初57号、(2021)浙04民初5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要求联合创泰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22年10月24日,联合创泰收到嘉兴中院送达的(2021)浙 04 民初 57号《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黄泽伟的起诉。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9月24日、2022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联合创泰收到嘉兴中院送达的(2021)浙 04 民初 57 号案件的《上诉状》。上诉人黄泽伟先生不服嘉兴中院(2021)浙 04 民初 57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嘉兴中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嘉兴中院(2021)浙 04 民初 57 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嘉兴中院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与联合创泰无直接利害关系,联合创泰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本次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及联合创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04民初57号案件的《上诉状》。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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