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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2年11月8日起对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销售和计价的C类基金份额,原人民币基金份额(基金代码:262001)转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原美元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0671)转为A类美元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人民币基金份额(基金代码:262001)转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原美元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0671)转为A类美元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为262001, A类美元基金份额为010671。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16988。

  2.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0.40%/年。

  对于持有期限小于7天(不含7天)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持有期限大于7天(含7天)小于30天(不含30天)的投资者收取0.50%的赎回费,持有期限30天及以上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 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6. 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这些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进行了更新和修订,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订自2022年11月8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一: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附件二: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C类份额日常申购、赎回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1月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已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台湾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日除外。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首次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1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200美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200美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量不设上限。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6%,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本基金A类美元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注:每1年指365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以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申请方式

  a、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

  b、已开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申购渠道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

  3)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规定,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具体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4)定期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以与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具体以直销或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且不设定级差及累计申购限额。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定期自动代投资者提交的申购金额,应与原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通申请中填写的申购金额一致。

  5)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

  a、投资者应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与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b、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c、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则首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6)交易确认

  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份额的计算以每期实际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的确认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a、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相关规定;

  b、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相关规定;

  c、“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C类份额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注:本基金具体业务开通情况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其他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将自2022年11月8日起,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其他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查阅相关文件。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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