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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2-055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董宇女士,董事、总经理刘志强先生,监事邬丽娅女士,董事会秘书罗亮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同,前述增持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本公司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一)增持主体

  

  (二)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同。

  (三)资金来源:自有或自筹资金。

  (四)增持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

  (五)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上述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前12个月内未曾披露增持计划,在本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一)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增持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熊友辉先生、董宇女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36,919,6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4%。

  (三)上述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增持股份后至少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

  (四)上述增持主体暂无其他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拟进一步增持,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董宇女士的增持行为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一)增持人董宇女士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四方光电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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