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7 证券简称:中触媒 公告编号:2022-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学术报告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进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金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2.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2/3 以上通过。
3.议案1、2、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现场参会的关联股东仅以公司董事、高管身份参加,未参与投票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俞磊、朱进良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688267 证券简称:中触媒 公告编号:2022-040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董事李永宾先生在自查期间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该变动情况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按要求进行了披露,此外,另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3名核查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其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行为完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而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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