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9 证券简称: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大连豪森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瑞德”)为“新能源汽车用智能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公司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向子公司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1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0.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6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634.0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05.99万元。
截至2020年11月3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59,005.99万元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第ZA1583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后续调整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进行调整。
二、增加募投项目主体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符合募投项目实际使用需要,公司决定新增全资子公司豪森瑞德为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用智能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此之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对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中公司与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作为共同一方。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豪森瑞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豪森瑞德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对豪森股份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文件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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