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9 证券简称:欧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视频)会议时间: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1月9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 9:15—15:00。
4、会议召开地点:本次会议原定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木尔南街3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本次会议无现场参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通讯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本次会议无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良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本次会议无现场参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通讯方式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494,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927%。
其中:通过视频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4,020,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9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74,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视频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25,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27%。
其中:通过视频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74,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08%。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本次会议无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7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8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9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10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11 关于修订《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1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13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14 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494,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佳芝、石玲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1269 证券简称:欧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辞职暨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总经理辞职的情况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张良先生的辞职报告,张良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张良先生的总经理职务原定任期为2022年5月21日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去上述职务后,张良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良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市恒星管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张良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仍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其在《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进行股份管理。
公司董事会对张良先生担任总经理期间的辛勤付出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总经理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旭涛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 张良先生的辞职报告;
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
附件:安旭涛先生的简历
安旭涛先生,197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1997年7月至2005年7月,任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2005年8月至2012年11月,任浙江省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师;2012年12月至2022年9月,任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任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安旭涛先生辞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10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网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2022年11月9日,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补选新任独立董事,安旭涛先生的独立董事辞职申请即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安旭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安旭涛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经查询,安旭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2年10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做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2年10月2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2022年11月5日,公司董事会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方式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基础上增设通讯方式。
为积极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通讯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影响,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线上视频会议于2022年11月9日下午14:30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良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9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4,020,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919%。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74,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25,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27%。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参与现场投票,最终采用通讯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通讯表决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讯表决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视频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0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1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1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1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1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利润分配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2.1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3.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106,494,78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刘佳芝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石 玲
2022年11月9日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聘任的总经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签署:
陈斌权
签署日期: 2022年11月9日
独立董事签署:
张学福
签署日期: 2022年11月9日
独立董事签署:
袁良杰
签署日期: 2022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1269 证券简称:欧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1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1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9日以通讯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张良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安旭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网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总经理辞职暨聘任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备查文件
1、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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