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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监事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2-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披露了《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近日,公司监事杨航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杨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杨航:

  经查,你担任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配偶刘林于2022年5月11日至10月10日期间存在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24,400股,成交金额551,694.20元,累计卖出24,400股,成交金额572,831.5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本人、配偶与子女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杨航先生,杨航先生表示接受浙江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会加强自身及家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示相关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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