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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767         证券简称:博拓生物        公告编号:2022-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拓生物”)股东李起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海江、郑钢武、李顼珺、李鸿鹤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从8,000,000股减至5,333,300股,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比例从7.5000%减至4.99997%,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李起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海江、郑钢武、李顼珺、李鸿鹤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减持数量不超过1,06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99%;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减持数量不超过2,12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99%。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在上述减持期间内,公司有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对应的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2年11月8日,公司收到李起富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注: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3、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起富一致行动人吴海江、郑钢武、李顼珺、李鸿鹤尚未减持。

  4、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注:

  1、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减持股份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截至目前该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完毕,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尚未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仍处于减持期。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博拓生物

  股票代码:68876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起富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仙居县***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吴海江

  住所及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郑钢武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仙居县***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李顼珺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李鸿鹤

  住所及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下降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李起富基本信息

  

  (二)吴海江基本信息

  

  (三)郑钢武基本信息

  

  (四)李顼珺基本信息

  

  (五)李鸿鹤基本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起富还持有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47.21%的股份,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吴海江、郑钢武、李顼珺、李鸿鹤因与李起富存在亲属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起富因资金周转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李起富、吴海江、郑钢武、李顼珺、李鸿鹤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3,1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不超过2.98%。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减持数量不超过1,06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99%;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减持数量不超过2,12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99%。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在上述减持期间内,公司有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对应的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除上述尚未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以外,李起富、吴海江、郑钢武、李顼珺、李鸿鹤没有其他未完成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起富、吴海江、郑钢武、李顼珺、李鸿鹤持有公司股份为8,000,000股,持股比例为7.50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李起富、吴海江、郑钢武、李顼珺、李鸿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0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99375%,;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60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1.50628%。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起富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43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7%,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起富、吴海江、郑钢武、李顼珺、李鸿鹤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海江、郑钢武、李顼珺、李鸿鹤授权李起富为指定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自然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字):

  签署时间: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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