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3 证券简称:粤海饲料 公告编号:2022-08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0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0日(周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的交易时间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22号公司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石轩先生。
5、会议召集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01,094,79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5.87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5名(其中1名股东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91,761,99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0.25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9,332,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619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0,270,79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89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651,99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21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61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374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刘恬宁、陈倩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非累积投票提案表决结果
1、总体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刘恬宁、陈倩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恬宁律师、陈倩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疫情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26日刊载的《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0日(周四)下午14时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22号公司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石轩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1,094,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707%。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名(其中1名股东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1,761,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51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9,33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90%。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0,270,79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89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中小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651,99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521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61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374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提案的审议结果为: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01,078,8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15,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254,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6%;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上述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恬宁 陈 倩
负责人:马卓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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