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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收到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西子洁能          编号:2022-091

  债券代码:127052          债券简称:西子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万勇先、濮卫锋、沈佳于2022年11月10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22年11月7日印发的《关于对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8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万勇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9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濮卫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0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沈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1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12月31日买入西子转债1,551,852张,成交金额155,185,2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卖出西子转债134,782张,成交金额15,614,682.41元。

  前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万勇先:

  你作为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2021年12月31日买入西子转债1,112张,成交金额111,200元,于2022年6月29日卖出西子转债1,112张,成交金额128,844.23元。

  前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濮卫锋:

  你作为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于2021年12月31日买入西子转债4,170张,成交金额417,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卖出西子转债4,170张,成交金额479,873.07元。

  前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4、“沈佳:

  你作为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2021年12月31日买入西子转债2,378张,成交金额237,800元,于2022年6月29日卖出西子转债2,378张,成交金额274,886.29元。

  前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已将此事项通知公司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要求以此为戒。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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