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88
债券代码:113657 债券简称:再22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再升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7日以传真、电话、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1月11日上午9: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郭茂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等各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中长期目标的达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再升科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再升科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LIEW XIAOTONG(刘晓彤)先生、刘秀琴女士、易伟先生、陶伟先生作为本次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核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再升科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LIEW XIAOTONG(刘晓彤)先生、刘秀琴女士、易伟先生、陶伟先生作为本次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核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⑤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⑥授权董事会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⑧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锁定事宜;办理与激励对象行权相关的其他事宜;
⑨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对激励对象已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等事宜;;
⑩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的,授权董事会依据该等修订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LIEW XIAOTONG(刘晓彤)先生、刘秀琴女士、易伟先生、陶伟先生作为本次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2年11月30日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90
债券代码:113657 债券简称:再22转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90.3222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1,992.4227万股)的1.95%,其中首次授予1,842.8909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81%,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92.59%;预留授予147.4313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4%,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7.41%。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的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收益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要情况如下:2019年5月28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2019年6月3日,公司向17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976.90万份股票期权,2019年7月26日,公司完成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2020年5月22日,公司向39名激励对象授予287.5304万份预留股票期权,2020年8月17日,公司完成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90.3222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1,992.4227万股)的1.95%,其中首次授予1,842.8909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81%,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92.59%;预留授予147.4313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4%,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7.41%。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和职务依据
1、激励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① 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管理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子公司管理层、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管理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子公司管理层、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总人数共计308人,占公司截至2022年10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1583人的19.46%。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提名,具体包括:激励计划公告前在公司任职或公告后新招聘或者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管理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子公司管理层、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的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办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49元/股,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股5.49元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4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47元。
(三)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为每股5.49元。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本计划的行权安排行权。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按照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①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股票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②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股票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期权行权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八、获授权益或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达到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之一。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①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公司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②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公司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各年净利润均已包含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均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达到绩效考核目标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考核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综合考核评分结果确定其绩效考核等级对应的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A、B、C三个评分等级,每一级别对应的行权比例系数如下表所示: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且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和行权比例系数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并由公司统一注销。
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对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可行权日
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满后可以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禁售期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权益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司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十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5、公司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7、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工作。
(二)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7、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8、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授予条件符合本计划规定的,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9、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在对每个股票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按申请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相关条款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期权的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在被授予的期权范围内决定行权与否及行权数量。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 形:
①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的情形:
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部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行权股票期权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激励对象成为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行权的权益继续有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①因公司经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裁员),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②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③因考核不合格或董事会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④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签。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②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②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5、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会计处理:由于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2022年11月10日收盘价为基准价对本次首次授予的1,990.322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测算采用的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5.48元/股 (公司2022年11月10日的收盘价)
2、行权价:5.49元/股 (公司2022年11月10日的均价)
3、有效期: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4、无风险收益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历史波动率: 16.25%、15.17%、16.56%(上证综指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均值,数据来自同花顺数据库)。
(三)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假设2022年11月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以前述测算为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表所列信息为初步估计,最终金额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金额为准,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再升科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再升科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89
债券代码:113657 债券简称:再22转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7日以电话、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1月11日下午14: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开云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核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核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91
债券代码:113657 债券简称:再22转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再升科技”)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忠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下转C4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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