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宏达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421,557,3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2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0,852,8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1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0,704,5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7,615,9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7,615,9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场的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参与现场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韩泽伟律师和田沈媛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438,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7,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88%;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5%;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7%。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泽伟 田沈媛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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