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作为第一被告,《民事裁定书》【(2021)闽01民初3305号】所涉诉讼案件中全资子公司重庆冠宇电池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
● 是否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闽01民初3305号】和【(2021)闽01民初3311号】。根据该等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新能源”)撤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宁德新能源起诉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产品侵害其ZL201720090970.4、ZL201420789403.4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二、诉讼裁定情况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1民初3305号】和【(2021)闽01民初3311号】主要内容均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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