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8版)
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②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具有成长性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③公司的现金分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差异化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③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可以进行年度或中期分红。
(6)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投入于公司主营业务。
(7)利润分配方案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①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会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由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当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②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由于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会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由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大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十、发行人控股公司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3家全资子公司和1家二级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1幢418室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实收资本:67,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5年3月10日
法定代表人:马起华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首正泽富系本公司设立的专门从事另类投资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业经中审亚太审计。
(二)首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首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6层710-321室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实收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4年7月23日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首正德盛系本公司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6日完成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备案登记,该公司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业经中审亚太审计。
(三)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街1号1幢10层1018室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实收资本:60,000万元
成立时间:1993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李强
经营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资产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首创京都期货系本公司专门从事期货业务的子公司,该公司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业经中审亚太审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首创京都期货共设有2家期货分公司,具体如下:
(四)北京望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望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6号楼1层108C-1
注册资本:3,000万元
实收资本:3,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7年10月25日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望京私募系本公司设立的二级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已于2019年4月15日完成证券公司二级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备案登记。该公司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业经中审亚太审计。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量
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273,333,8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募集资金总额将根据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乘以发行股数确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本公司拟使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公司的营运资金的金额为186,891.44万元。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资本金,增加公司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公司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及业务发展目标,拟定了本次募集资金重点使用方向,并将根据资本市场变化情况和发展战略对资金使用安排进行相应调整。资金重点使用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一)增加对信息技术建设的投入,提升后台综合服务能力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深入推进,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宽,深刻改变着行业业务开展、风险控制、合规监管等,并催生了智能投顾、智能投研、金融云等新型服务或产品。信息技术对公司业务的日常经营和业务创新起到的支撑作用愈发明显,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中,信息技术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成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与国内一流证券公司相比,公司在信息技术方面存在专业人才不足、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开展信息技术前瞻性研究,加大金融科技领域投入,依托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实现核心业务系统的技术架构迭代,为公司各项业务的协同发展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持。
(二)加大对研究业务的投入
证券公司的研究业务能够为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等其他业务提供决策支持,证券公司研究能力的差异成为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公司研究发展部于2021年开始从事卖方研究业务,与同行业其他大型证券公司相比,仍存在团队规模小、覆盖行业少等问题。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加强对研究业务的投入,组建具有竞争力的卖方研究团队,在公司战略规划、重要业务推进和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为公司内部提供研究支持的同时,以宏观策略研究为基础,着力在科技、消费、大宗商品、地产、环保等行业建立影响力,推动公司研究品牌建设。
(三)加强对子公司的布局
当前证券行业盈利模式面临转型,证券公司业务模式从过去的以通道业务为主转型为服务中介、资本中介类业务及投资交易类业务等并重的综合业务模式。为推动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加快多元化战略布局,通过子公司首创京都期货、首正泽富和首正德盛分别发展期货业务、另类投资业务和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构建更为均衡的业务组合。上述业务的稳健发展需要公司雄厚的资本实力作为支撑,公司迫切需要补充资本以应对行业转型,促进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收入结构,提高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子公司的投入,全力支持期货业务、另类投资业务和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业务体系,提升公司作为综合性证券公司的整体服务能力。
期货业务方面,面对期货经纪业务佣金战加剧和佣金费率下降的形势,公司拟通过升级期货业务交易平台、提升投研能力、创新产业服务模式等,提升机构、产业客户的开发能力和服务能力;同时,有序推进新业务牌照申请,有效促进期货业务转型升级。
另类投资业务方面,公司拟通过建设专业投资团队,树立体系化投资框架和理念,提升投资能力;结合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背景,加大投资力度,进行前瞻性布局;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提高公司另类投资业务盈利能力。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方面,公司拟通过整合产业、资金等资源设立私募投资基金,提升市场化募资能力,以全面深化合作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规模快速发展;通过提升投资研究能力,挖掘优质项目,在为投资者创造良好投资回报的同时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加强投后管理,为投资项目提供一站式全业务链服务;广泛开展内外部合作,增强业务协同,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和先行优势。
(四)补充营运资金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运营资金,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综合服务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通过加大对各业务条线及子公司的支持力度,完善组织架构和业务体系,提升公司作为综合性证券公司的整体服务能力,进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大幅增加公司的营运资本,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以下直接影响:
1、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预计本次发行价格将高于公司发行时每股净资产值,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将有所增加,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相应发生变化。
2、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本规模将进一步增加,与净资本规模挂钩的各项业务发展空间将显著增大。
3、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可能会受到经济环境、市场因素和公司资金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但长期来看,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及推进各项业务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定的回报。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之“四、重大风险提示”中披露的风险外,投资者应考虑下述风险因素: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确保证券公司稳健经营并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行业受到严格的监管,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需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近年来,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推进市场化改革、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对证券公司业务开展产生影响。如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资管新规》,在资产管理业务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产品净值化管理、消除多层嵌套、统一杠杆水平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监管要求。受《资管新规》影响,报告期内,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规模有所下降。
如有关证券行业的税收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利率政策、业务收费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引起资本市场的波动和证券行业发展环境的变化,进而对公司的各项业务产生影响。如公司不能及时有效调整经营战略和提升管理水平,将可能面临业务收入下滑的风险。
若公司对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理解有偏差或执行不到位,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可能会受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罚款、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限制申请新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也可能因业务经营违法违规而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进而对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二)与公司管理相关的风险
1、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经营管理或员工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若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关闭等;可能被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和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撤销有关业务许可,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具体参见本公司招股意向书“第九节 公司治理”之“三、报告期内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若公司未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开展、财务状况和公司声誉等造成不利影响。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风险
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是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如果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或者现有的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均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公司业务始终处于动态发展的环境中,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业务模式与产品创新,用以识别和监控风险的模型、数据及风险管理方法存在无法预见所有风险的可能。
如果公司采用的降低风险的策略和技术方法不够充分和有效,可能使公司面临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失效的风险。同时,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取决于员工的实际执行能力。公司不能完全确保所有员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操作不当、职务舞弊或违法违规等行为。如出现上述情况,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3、利益冲突风险
利益冲突风险可能来自于公司不同业务部门之间、公司与客户之间、公司客户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或公司员工与客户之间。由于公司利益冲突风险来源的多样性,识别和处理利益冲突较为复杂且困难,公司存在未能及时识别潜在利益冲突的可能。如公司未能妥善处置利益冲突或防范利益输送,可能导致公司被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使公司面临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从而对公司声誉、业务开展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4、人才流失风险
证券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证券公司取得并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在于优秀人才的引进和储备。近年来,我国证券行业快速发展,对优秀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而金融市场逐步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剧了国内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对优秀人才的竞争。同时,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和创新业务的发展,公司对优秀人才的需求也大幅增加。面对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如公司出现人才流失和储备不足的情形,可能导致公司客户资源流失、业务发展速度放缓,从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5、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公司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操作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玩忽职守、虚报或者隐瞒必要信息、不恰当地使用或者披露保密信息、进行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权限的交易等。随着公司业务种类、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展,各类业务和工作流程日益复杂,涉及的操作风险管理难度显著提高。如公司未能有效识别、评估、处置操作风险,可能给公司的声誉、经营活动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6、信息技术风险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均高度依赖信息系统,信息技术系统是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的重要载体,贯穿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均高度依赖于信息系统准确、及时的处理、传输、存储大量数据。信息系统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至关重要。公司不能完全排除信息系统出现软硬件故障、系统漏洞、通信中断、遭受病毒或黑客攻击、数据丢失或泄露等突发情况,还可能因未能及时有效的改进升级信息技术系统而导致不能满足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从而可能对公司的声誉、竞争力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7、道德风险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员工人数逐渐增加,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员工人数为1,445人。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员工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股票价格、泄露内幕信息、利益输送、进行未经授权或超过权限的交易等行为。公司可能无法完全杜绝员工不当的个人行为。如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防范员工的不当行为,则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损害,使公司面临重大诉讼或监管处罚。
(三)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资本金,增加公司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受未来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及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竞争环境变化、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以及本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影响,募集资金运用的进度及收益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明显增长,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由于募集资金使用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集资金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经营业绩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2、控股股东控制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首创集团持有本公司155,169.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3.08%,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由于无法确保首创集团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如果控股股东利用其实际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会给公司经营和少数股东的权益带来风险。
3、分类评级变动风险
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状况,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公司的分类评级结果分别为BB级、CCC级和A级。由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评级结果确定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若公司未来分类评级结果下调,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将有所上升,将对公司的盈利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评级结果下调亦有可能对公司新业务拓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及行业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4、租赁房屋产权不完整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承租的房屋中,部分物业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或产权人有效的转租授权。本公司可能存在由于租赁房屋权利瑕疵导致公司使用或占用相关物业的权利遭受质疑,导致公司相关营业部需重新选择经营场所,从而产生额外搬迁成本并影响公司业务开展的风险。
5、股东资格不能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风险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对证券公司各类股东的资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或者实际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否则应当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具有表决权。因此,投资者存在购买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而股东资格未能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风险。
6、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风险
2020年初以来,我国及其他世界主要经济体均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包括我国证券市场在内的全球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均经历了短时间剧烈的波动。
受益于我国对新冠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2020年和2021年我国经济社会实现稳定发展。但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的趋势尚未结束,若未来新冠疫情继续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或者今后出现其他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全球经济衰退,进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同时,由于国内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不断加深、外资参与程度不断提升,如未来全球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剧烈波动,可能会引起A股市场波动加剧,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本节所称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重大或虽非金额重大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或协议。本公司的重大合同如下:
1、资产证券化项目合作协议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发行但尚未清算且预计收入规模超过500万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合作协议如下:
2、资产管理合同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资产净值超过5亿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如下: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资产净值超过5亿元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如下:
3、其他重要合同
(1)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家银行签订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上述银行均具备第三方存管银行的资质,对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日常监管,有效控制了风险隐患,保障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
(2)2013年4月15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依照业务规则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向公司出借资金、证券。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转融通拆入资金余额为7.00亿元。
(3)2020年9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签署了《乙类结算参与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公司以乙类结算参与人资格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办理结算业务的相关事宜。
(4)2020年9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签署了《股票期权业务试点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公司以期权结算业务资格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期权结算系统办理结算相关事宜。
(5)2018年1月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签署了《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使用协议书》,约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开通在线平台相关业务权限相关事宜。
(6)2019年6月1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签署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委托公司为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的代理机构。
(二)未偿还债券情况
1、公司债券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未偿还的融入资金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公司债券如下:
(1)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经上交所以《关于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意见的函》(上证债(审)[2017]117号)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02号)核准,首创有限于2017年10月11日-12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并于同月27日在上交所交易市场集中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债券代码为143323,发行总额为10亿元,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年利率为5.42%(2020年10月12日起票面利率调整为3.2%),利息种类为固定利率债券,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起息日为2017年10月12日,到期日为2022年10月12日,发行价格为每张票面金额100元,本期债券无担保。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投资者回售510,000手本期债券,回售金额为5.10亿元。
(2)2019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2019年6月26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对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9]1051号),同意首创有限发行次级债券10亿元,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
2019年7月24日,首创有限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并于8月2日在上交所交易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债券简称为“19首证C1”,债券代码为151869,发行总额为5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期,票面利率为6%,利息种类为固定利息,付息频率为每年付息一次,起息日为2019年7月24日,到期日为2022年7月24日,发行价格为100元/张。本次债券无担保。
2019年10月28日,首创有限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并于11月11日起在上交所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债券简称“19首证C2”,债券代码为162383,发行总额为5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期,票面利率为4.7%,利息种类为固定利息,付息频率为每年付息一次,起息日是2019年10月30日,到期日为2022年10月30日,发行价格为100元/张。首创集团为本期债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020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2019年12月27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对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9]2420号),同意首创有限发行次级债券15亿元,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
2020年5月21日,首创有限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并于5月29日起在上交所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债券简称“20首证01”,债券代码为166829,发行总额为5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期,票面利率为3.95%,利息种类为固定利息,付息频率为每年付息一次,起息日为2020年5月22日,到期日为2023年5月22日,发行价格为100元/张。首创集团为本期债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21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16号),同意首创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2021年8月26日,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于9月1日起在上交所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债券简称为“21首证01”,债券代码为188655,发行总额为10亿元,票面利率3.70%,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种类为固定利率,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起息日为2021年8月27日,到期日为2024年8月27日,发行价格为100元/张。本次债券无担保。
(5)2021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2019年12月27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对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9]2420号),同意首创有限发行次级债券15亿元,采取分期发行方式。
2021年4月9日,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于4月15日起在上交所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债券简称为“21首创C1”,债券代码为178086,发行总额为10亿元,票面利率4.41%,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种类为固定利率,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起息日为2021年4月12日,到期日为2024年4月12日,发行价格为100元/张。首创集团为本期债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2021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2021年8月20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1]1431号),同意首创证券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次级债券。
2021年9月27日,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并于10月8日起在上交所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债券简称为“21首创C2”,债券代码为197251,发行总额为10亿元,票面利率4.86%,利息种类为固定利率,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起息日为2021年9月28日,到期日为2024年3月28日,发行价格为100元/张。本次债券无担保。
(7)2022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2022年3月21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2]365号),同意首创证券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次级债券。
2022年3月28日,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并于4月1日起在上交所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债券简称为“22首创C1”,债券代码为194271,发行总额为15亿元,票面利率4.40%,利息种类为固定利率,付息频率为按年付息,起息日为2022年3月29日,到期日为2025年3月29日,发行价格为100元/张。本次债券无担保。
2、收益凭证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未偿还的融入资金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收益凭证如下:
单位:万元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诉讼情况如下:
(五)公司控股股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作为一方当事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如下:
1、与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首创集团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集团贸易分公司”)支付其货款本金合计人民币约11.93亿元及违约金,首创集团对首创集团贸易分公司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2021年6月15日,首创集团及首创集团贸易分公司收到上海二中院邮寄的起诉材料。随后首创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7月1日,上海二中院裁定驳回,首创集团提出上诉。8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继续由上海二中院审理的结果。2022年7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事实与合同诈骗案存在关联性,本案审理结果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中止诉讼。
根据首创集团在上证债券信息网披露的《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首创集团正在开展诉讼相关准备工作;本次诉讼事件为首创集团贸易分公司与其上游合作方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贸易纠纷,目前双方在合同履约方面存在争议;贸易业务非首创集团核心业务,预计本次诉讼不影响首创集团核心业务经营与发展,不会对首创集团生产经营、业绩基本面产生根本影响。
2、与北京中创为南京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纠纷案
首创集团于2021年9月9日收到北京中创为南京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北京中创为南京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首创集团贸易分公司支付其货款本金合计人民币约4,670.61万元及违约金253.84万元,首创集团在首创集团贸易分公司管理财产范围内不足以清偿前述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等。
2022年2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原告北京中创为南京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北京中创为南京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7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隋田力等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利用专网通讯产品自循环模式涉嫌合同诈骗,多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裁定中止诉讼。
上述诉讼金额占首创集团的净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首创集团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并且均未涉及任何刑事诉讼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
二、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查阅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查阅
(一)备查文件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
投资者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可在本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所在的办公地点查阅。
三、信息披露网站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sse.com.cn)。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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