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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ST明诚            公告编号:临2022-101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600万元及逾期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裁判结果,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当代文体”)与山东煜馨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煜馨达”)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涉及金额3,600万元。(公告编号:临2022-062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1311民初4327号、4394号、4395号、4396号、4398号、4403号、440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山东煜馨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2022)鲁1311民初4327号判决如下:

  山东煜馨达与当代文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四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煜馨达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当代文体偿还山东煜馨达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判令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当代文体承担。

  事实与理由:当代文体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2月11日向案外人青岛澳方营销策划中心(以下简称“案外人”)借款共计200万元,借款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等事宜,借款到期后当代文体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5月18日案外人将债权转让给山东煜馨达并告知当代文体。山东煜馨达多次要求当代文体偿还借款,但当代文体始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保证山东煜馨达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山东煜馨达的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山东煜馨达明确其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利息包括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当代文体辩称,1.山东煜馨达虽主张借款利息,但未在诉讼请求中写明利息的具体金额、计算时间以及其计算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山东煜馨达应明确其诉讼请求标的额,包括利息金额,并应据实交纳案件受理费;2.如山东煜馨达坚持主张借款利息,当代文体认为,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仅约定了逾期的违约金,因此,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出借方仅可主张违约金,不能再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以借款合同约定为依据,且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3.山东煜馨达与案外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未曾在庭前向当代文体出示,当代文体不知晓《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而当代文体曾收到一份落款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但该通知书未写明予以转让债权的金额、期间等债权信息,当代文体认为,案外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其转让的债权金额及相关信息,以达到有效通知当代文体的目的,因此本案中应认定为债权转让未有效通知当代文体,债权转让通知书对当代文体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在债权转让行为有效告知当代文体后,亦应给当代文体一定期限的债务履行时间。综上,恳请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当代文体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代文体因补充运营资金需要,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同年10月22日、同年12月11日以及于2021年11月12日与案外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外人向当代文体交付借款本金后,当代文体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022年5月18日,案外人与山东煜馨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案外人将上述两笔借款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山东煜馨达,后案外人于2022年6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代文体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且当代文体答辩认可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事实。当代文体虽主张收到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未写明予以转让的债权金额、期间等债权信息,该通知书对其不发生效力,但当代文体的抗辩理由并不影响其知悉涉案债权已转让的事实。故案外人已尽到债权人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当代文体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煜馨达根据涉案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受让涉案债权的全部权利义务。

  当代文体在涉案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现山东煜馨达要求当代文体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当代文体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涉案借款协议约定,涉案两笔款项约定的借款利息分别为年利率6%、15.4%,均未超出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双方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均“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支付(即年利率36%)”,该违约金的约定超出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的最高限额,故对该约定的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持。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涉案两笔借款的逾期利息分别自2021年12月13日、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代文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煜馨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其中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当代文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022)鲁1311民初4394号、4395号、4396号、4398号、4403号、4407号判决如下: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山东煜馨达基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已经立案审理的(2022)鲁1311民初4327号山东煜馨达与当代文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符合普通共同诉讼条件,为保证法院裁判的统一性,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2)鲁1311民初4327号案件审理。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裁判结果,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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