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1 证券简称:山东华鹏 公告编号:临2022-06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盘活低效无效资产,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江苏石岛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石岛”)100%股权及内部债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拟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及内部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2)。
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及内部债权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及内部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4)。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挂牌公告期间,只有中导新材料(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导新材”)一家企业到产权中心办理了受让登记,中导新材提交的材料齐备,符合交易规则和挂牌公告的要求,且具备受让资格。产权中心拟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为此,公司与中导新材于2022年11月11日协商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双方情况
转让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中导新材料(南通)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条 产权转让标的
转让方将持有的江苏石岛玻璃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产权转让标的名称)有偿转让给受让方。
转让标的尚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产权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转让标的亦无股权质押。
第二条 产权转让价格
转让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大写)伍仟贰佰贰拾捌万伍仟零壹元(¥52,285,001.00)有偿转让给受让方。
第三条 产权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产权经资产评估确认,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后,因只征集到一家受让方,转让方决定以协议转让方式实施转让。
第四条 产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产权转让价格,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
双方约定,受让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价款汇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结算专户,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将产权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本项目交易保证金1570万元抵交易价款。
第五条 职工安置方案
标的企业职工情况:截至2022年7月31日基准日,标的企业无职工,且无任何职工债权及纠纷。
第六条 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受让方受让该标的后,标的企业法人资格存续,受让方承诺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
第七条 产权交割事项
1、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由转让方于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1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成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2、转让方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本合同所涉及的产权转让标的的资产及清单、权属证书、财务报表、档案资料、印章印鉴等完整地移交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核验查收。
第八条 产权转让的税费负担
1、本产权交易行为涉及的税收,由各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自缴纳。
2、本产权交易行为所涉及的有关费用,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每逾期1天,应按全部转让价款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经催告后,受让方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按照全部转让价款的(20%)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转让方未按期交割产权转让标的,每逾期1天,应按全部转让价款的(0.5‰)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转让方未按期交割产权转让标的的,经催告后,转让方仍未履行上述交割产权义务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转让方按照全部转让价款的(20%)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配置,有效盘活低效资产,回笼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江苏石岛的股权及债权,江苏石岛将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经财务部预测,本次交易事项预计产生损失约3450万元,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经审计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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