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编号:2022-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2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高新三街3号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敖小强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8,174.97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84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8,025.65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47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49.3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0%。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54.96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9%。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现场表决+网络投票)
1、审议《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172.95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
反对2.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152.94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65 %;
反对2.0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35%;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2、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106.87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6%;
反对68.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86.86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43%;
反对68.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57%;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106.87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6%;
反对68.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86.86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43%;
反对68.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57%;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106.87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6%;
反对68.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86.86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43%;
反对68.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57%;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8,106.876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6%;
反对68.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86.864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43%;
反对68.1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457%;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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