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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临2022-079号

  转债代码: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3,099.7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已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或“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藏01民初5号、(2022)藏01民初6号]。因刘晓亮、牟洪兰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近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晓亮

  被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牟洪兰

  被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案件一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交易费等损失共计146,939.35元;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案件二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交易费等损失共计36,160.43元;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华钰矿业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7号)。

  4、临2022-017号公告的其他9名自然人诉讼案件进展及结果:

  原告付强、郝黎明、张韧、苏丽、孟星、李茫、乔静、杜晓君、张阳合计9名自然人向拉萨中院所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拉萨中院根据前述9名原告自然人的申请,出具(2021)藏01民初260号等9份民事裁定书,主要裁定如下:冻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67,814,728.7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在不足的限额内继续查封、冻结、扣押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1020的股票;冻结金额以67,814,728.72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公司向拉萨中院提供了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法院作出主要裁定如下:1、查封、扣押、冻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隆国用(2014)第540084264号》、《隆国用(2014)第540084265号》、《隆国用(2014)第540084267号》土地使用证及证号为T5400002008083010012572的《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期限为三年;2、解除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814,728.72元的冻结;解除对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码为601020股票的查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1号)。

  原告9名自然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拉萨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拉萨中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9名自然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合计为546,354.75元(原告9名自然人已预交),减半收取金额合计为273,213.39元,由原告9名自然人负担。

  原告9名自然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拉萨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公司和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隆国用(2014)第540084264号》、《隆国用(2014)第540084265号》、《隆国用(2014)第540084267号》土地使用证及证号为T5400002008083010012572的《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期限为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华钰矿业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4号)。

  公司收到拉萨中院结案通知书[(2022)藏01执保52、53、54、55、56、57、58、59、60号],主要内容为:“李茫、乔静、苏丽、张韧、孟星、张阳、杜晓君、郝黎明、付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李茫、乔静、苏丽、张韧、孟星、张阳、杜晓君、郝黎明、付强与被申请保全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纠纷系列案中,依据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藏01民初16号之三、(2022)藏01民初17号之三、(2022)藏01民初14号之三、(2022)藏01民初13号之三、(2022)藏01民初15号之三、(2022)藏01民初19号之三、(2022)藏01民初18号之三、(2022)藏01民初12号之三、(2021)藏01民初26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8月8日解除冻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隆国用(2014)第540084264号》、《隆国用(2014)第540084265号》、《隆国用(2014)第540084267号》土地使用证;于2022年8月4日解除冻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T5400002008083010012572的《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华钰矿业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5号)。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与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牟洪兰、刘晓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为3,942.79元(牟洪兰、刘晓亮已预交),由牟洪兰、刘晓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案件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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