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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股东云中马合伙承诺
为明确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做出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企业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特承诺如下: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企业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明确本人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做出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人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特承诺如下: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承诺本人及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3、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将进行利润分配。
4、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实施分红后,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研究开发所需流动资金等投入。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基本原则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十、关于股东相关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二)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三)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十一、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理、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288号”文核准,内容如下:
1、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500万股新股。
2、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15号”文批准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4,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500万股于2022年11月18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云中马”,证券代码为“603130”。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2年11月18日
3、股票简称:云中马;股票扩位简称:云中马股份
4、股票代码:603130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0,000,0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5,000,000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000,000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5,000,000股
9、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无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无
13、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4、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叶福忠先生持有公司6,151.325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8.58%,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叶福忠先生,197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浙江省好企业家”、2021中国纺织行业年度创新人物。主要工作经历:2002年3月至2009年6月,任云中马染织(后更名为云中马集团、偌希科技,下同)执行董事;2004年4月至今,历任温州市嘉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监事;2008年3月至2018年12月,任温州展宏贸易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3月至今,任温州日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月至2019年11月,任丽水云中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任浙江圣傲姬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任浙江圣傲姬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5月至今,任云中马贸易执行董事;2021年3月至今,任云中马新材料执行董事;2010年9月至2016年12月,任本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任本公司总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0,5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3,5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本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42,676户,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
(二)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情况列表如下: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股主体均为云中马合伙,列表如下:
注:间接持股比例是根据各自然人在间接持股主体的持股比例和间接持股主体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相乘得到
上述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认购情况如下: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以及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99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公司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本公司三季度财务数据已经公司2022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三季度财务数据,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22年1-9月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第三季度报告不再单独披露。2021年1-9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53,051.40万元,较2021年12月31日增加14.59%,主要系2022年华东地区疫情多点散发,公司采用“以价换量”的销售策略,产品销量及销售收入较去年增加导致流动资产增加;同时年产 50000吨高性能革基布坯布织造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工程项目投入持续增加,导致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有所增加。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负债总额为92,827.98万元,较2021年12月31日增加13.55%,主要系公司持续加大土建、厂房建设力度,流动资金需求较大,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增加所致。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60,223.43万元,较2021年12月31日增加16.22%,主要系公司持续盈利。
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144,302.4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55%,主要系2022年华东地区疫情多点散发,公司采用“以价换量”的销售策略,产品销量增加所致。2022年1-9月,公司营业利润为9,537.6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8.5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406.1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7.0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906.6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7.14%,主要受2022年华东地区疫情影响,公司采用“以价换量”的销售策略,综合毛利率下降,同时公司银行借款增加,利息支出等有所增加,净利润水平有所下降。
2022年1-9月,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80元/股,较上年同期下降17.0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66元/股,较上年同期下降27.14%,主要系2022年华东地区疫情影响,公司采用“以价换量”的销售策略,综合毛利率下降,同时公司银行借款增加,利息支出等有所增加,净利润同比有所下降。
2022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040.62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176.6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4元/股,较上年同期变动176.69%,主要原因包括:(1)公司预判坯布价格已经低位,向供应商订货,预付货款增加;(2)公司为扩大产销量,存货采购增加,货款支付金额增加;(3)员工人数较上年同期增加,支付员工薪酬上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影响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主要供应商的构成、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上级分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邵路伟、陈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 (010)65608208
传真: (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 邵路伟、陈磊
项目组其他成员: 高峰、巩俊良、陈振博、何晓剑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邵路伟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智航IPO(科创板)、金春股份IPO(创业板注册制首批)、金禾实业IPO、永清环保IPO、开元仪器IPO,晶澳太阳能借壳上市、启明星辰并购重组,晶澳科技非公开等,目前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在会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磊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金春股份IPO(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三元生物IPO、二六三非公开、启明星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南通三建及阿尔特三板挂牌及再融资等项目。目前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在会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7日
保荐代表人:邵路伟 陈 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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