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 公告编号:2022-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黄伟波、黄伟鹏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黄伟波、黄伟鹏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73号),现将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黄伟波、黄伟鹏:
经查,你们作为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在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累计占用西陇科学资金18,545万元,截至2022年10月20日,你们尚有5,275万元资金尚未返还西陇科学。对于上述事项,你们未按规定告知西陇科学及时进行公告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伟波、黄伟鹏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对占用西陇科学资金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限期返还占用的资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依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 公告编号:2022-075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或“公司”)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黄少群等采取岀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72 号),现将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黄少群、宗岩、王庆东、黄伟鹏、邬军晖:
经查,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西陇科学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经查,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西陇科学以预付采购货款及垫付保理款的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合计18,545万元资金转给西陇科学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上述事项未经西陇科学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截至2022年10月20日,西陇科学仍有5,275万元被占用资金尚未收回。西陇科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如实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资产科目。
西陇科学 2020年和2021年分别向相关主体购买了1.35亿元、1.8亿元资管产品或非银理财产品,上述投资款在西陇科学2020年至2022 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被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经查,上述3.15亿元投资款中的253,471,372元经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最终转入西陇科学的银行账户。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如实披露“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资产科目。
西陇科学2020年出资0.8亿元参股中天汇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汇)40%股权,上述投资款在西陇科学2020年至2022 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被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经查,上述0.8亿元投资款中的42,863,325元经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最终转入西陇科学的银行账户。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披露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情况。
经查,西陇科学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上半年分别向子公司提供担保2亿元、0.55亿元和1.75亿元,西陇科学子公司之间在2020年、2021年相互担保0.1亿元、0.05亿元,虽上述担保金额在西陇科学每年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申请的授权额度内,但西陇科学在上述担保发生后未及时披露相关担保情况,仅在定期报告中对相关担保情况进行披露,由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西陇科学在登记2020年半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时,未登记公司离任财务总监杜某某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西陇科学董事长兼总裁黄少群,董事会秘书宗岩,财务总监王庆东,时任董事长黄伟鹏,时任董事会秘书邬军晖,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黄少群对公司第一、二、三、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庆东对公司第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宗岩对公司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黄伟鹏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邬军晖对公司第四、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西陇科学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黄少群、宗岩、王庆东、黄伟鹏、邬军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对公司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公司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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