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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2-094

  债券代码:149134    债券简称:20云铜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53号),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或“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509,903,568股新股。截至2022年11月4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674,757,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814,897.89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56,942,902.1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2年11月7日出具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17255-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上述存款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2,674,757,8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含增值税进项税)17,771,031.20元后的余额,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同时,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本次A股发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于2022年11月1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5688629595,截止2022年11月4日,专户余额为265,698.6768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云铜集团持有的迪庆有色38.23%股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65,698.67688万元。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原则上募集资金使用方不得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峰、郑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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