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2-109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执行金额:约1,197.43万元
4、对公司的影响: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信托银行广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集团”、“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信托银行广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公司于2021年7月3日披露了信托银行广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91民初12291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1-05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一、 公司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91民初12291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归还贷款本金11771826.84元和支付贷款罚息(自2021年12月16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9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反诉原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00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请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信托银行广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已按相关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利息,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判决,信托银行广州分行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三、公司其他已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披露了鑫鑫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搜于特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1971民初2765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等媒体上的《2022-025: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现将上述小额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四、 备查文件
信托银行广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供应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2021)粤0191民初12291号]。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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