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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景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大成景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8日证监许可【2022】2775号文予以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22年11月21日起到2023年2月20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其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本基金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7.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为其结算账户(下称“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该投资者的基金赎回、分红和退款等资金结算。该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名称相同。

  8.募集期内,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9.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大成景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cfund.com.cn)。投资者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业务申请表格或相关法律文件。

  13.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销售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代销机构的公告。

  14.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通知,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代销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17.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9.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景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大成景宁一年定开债券,017311

  (三)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深圳投资理财中心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代销机构

  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见本公告“十(一)4.代销机构”

  (十)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募集期、首次募集期、首次发行期等)为2022年11月21日起到2023年2月20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程序缩短发售募集期。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安排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通知。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销售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认购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柜面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进行认购。

  (四)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五)认购限额:投资者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或金额不设上限。

  (六)份额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二)认购费率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三)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3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1.00=99,750.9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99,750.90份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直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按《大成景宁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2.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首次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已开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身份证件。

  4.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照常受理本基金认购业务)。

  5.请有意在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有意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请依照网上交易规则自助完成交易,不详之处请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

  6.直销网点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1)投资者可以到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选择在直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卡由直销网点交给投资者,以便其进行认购。

  (3)个人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最新办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预留印鉴(签名或私章);

  3)预留的同名收款账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开户,则需要提供:

  ① 代办人最新办理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授权委托书(授受双方亲临投资理财中心签立或经过公证);

  ③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4)机构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代理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

  1)现今有效并有最新年检记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等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副本原件(或经发证机关盖章确认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及复印件;

  2)现今有效并有最新年检记录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今有效并有最新年检记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境内法人提供);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法人提供);

  6)QFII资格证书(QFII提供);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境内法人提供);

  8)境外法人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QFII提供);

  9)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0)预留的同名收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如保险或理财产品开立的基金账户户名与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户名不一致,需由托管行出具托管账户证明书,证明该银行账户为该产品的托管专用账户);

  11)理财产品应提供相关监管机构对该理财产品的设立批复、备案证明或产品的成立公告;

  12)依法成立的理财产品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证明开户办理机构具有代表理财产品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的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托管协议、资产管理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之首、末页及相关条款复印件;

  13)资产委托人如依据相关协议内容授权资产保管人(托管银行)和资产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分别办理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

  14)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5)在填写完整的本申请表左下方空白处加盖公章;

  16)上述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5)选择在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无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但需保证所填写的电子文档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6)开户申请得到受理的投资者,可在自申请日(T日)起第2个工作日到直销网点进行确认查询。

  2.缴款

  (1)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事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划入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收款专用账户。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收款专用账户。

  (3)投资者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在直销网点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认购汇款已经到账并完成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手续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投资者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或存款凭证。

  4.汇款未到账的投资者只能在其资金划到直销网点资金专户后,才能进行认购。

  五、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在代销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商业银行,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各代销银行营业日的受理时间,以代销银行的具体规定为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立银行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代销银行借记卡;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代销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销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基金交易卡;

  4)代销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3)注意事项:

  1)没有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但建议有意认购的投资者提前办理;

  2)个人投资者在代销银行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3.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立银行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银行交易账户的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

  5)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代销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代销银行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在代销证券公司办理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人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如果没有开立资金账户,需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如果没有开立资金账户,需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

  (3)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6)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机构投资者

  需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归集在本公司于商业银行开立的认购专户中。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退款事项

  (一)基金募集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募集失败的处理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十、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有关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3.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4.代销机构

  募集期间,如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陶文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赵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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