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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南宁糖业          公告编号:2022-08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8日(星期五)15:00开始。

  ②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8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30号7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应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217,270,8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27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3,007,6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20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4,263,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4,263,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4,263,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4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王彦沣女士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南宁香山制糖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228,2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4%;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0,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08%;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172,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9%;反对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65,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13%;反对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提案3.00  关于增加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162,3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1%;反对9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3%;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54,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550%;反对9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05%;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6%。

  该提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定君、刘卓昀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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