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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未龙、姚群英、胡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未龙、姚群英、胡愚: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存在部分项目少计成本的情形,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1季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存在部分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用章管理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卓未龙、财务总监姚群英、董事会秘书胡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卓未龙、姚群英、胡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过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针对警示函中提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已对发现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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