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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高红明先生、高远先生:

  因你们涉嫌对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我会拟对你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百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会拟对你们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20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21-68601588/68601835)。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们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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