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2-1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环保”或“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披露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公司因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保荐机构,并与广发证券签署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暨保荐协议》,由广发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华福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广发证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市荣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包装”)及广发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9号)核准,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3,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募集资金326,000,0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4,236,792.45元。该项募集资金于2019年7月29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ZF10622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之“年产3亿平方米新型智能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荣晟包装。公司将该项目投资建设的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向荣晟包装实缴出资。因公司本次出资资产评估为其完全价值,未扣除建设和购置资产时尚未支付的款项,该等未付款项将由公司按已签订相关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将遵照根据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该项目原募集资金使用方式和支付路径,由募集资金支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23日分别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及《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荣晟包装于近日与广发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签署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10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具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嘉兴市荣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统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8620100100052739,截至2022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2,062.2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亿平米新型智能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绿色节能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为甲方一之全资子公司。甲方一于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22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的议案》,募投项目“年产3亿平方米新型智能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甲方一变更为甲方二。甲方一将该项目投资建设的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向甲方二实缴出资。因甲方一本次出资资产评估为其完全价值,未扣除建设和购置资产时尚未支付的款项,该等未付款项将由甲方一按已签订相关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将遵照根据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该项目原募集资金使用方式和支付路径,由募集资金支付。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飞洋、李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2-104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晟环保”)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633号)。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将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披露反馈意见并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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