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1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2年11月21日上午9:15至2022年11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11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严若媛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2人,代表股份566,033,3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2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427,350,0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9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8,683,2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6,952,7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952,7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注1
注1 该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583,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5%;反对4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2,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77%;反对4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为控股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583,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5%;反对4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2,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77%;反对4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注2
注2 该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583,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5%;反对4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2,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77%;反对4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4、《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583,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5%;反对4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2,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77%;反对4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5、《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583,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5%;反对4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2,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77%;反对4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婧律师和周梦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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