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2-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1月21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1栋3楼会议室
4.召集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名,代表股份55,863,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828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52,069,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08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793,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41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11,281,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10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7,488,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36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3,793,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416%。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5,863,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281,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7,106,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76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7%;弃权441,9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9,068,7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343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5%;弃权441,9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463%。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李虎先生已回避表决,出于谨慎原则,出席会议股东深圳市金程源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银程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亦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合计为38,313,547股。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沈琦雨、熊志豪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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