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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56        证券简称:德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全体董事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2年11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董事长余睿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进行充分调查和审查,董事会认为其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92)。

  特此公告。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56        证券简称:德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0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全体监事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2年11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江卫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进行充分调查和审查,监事会认为其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56        证券简称:德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1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未来业务拓展和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拟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一、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是1993年2月成立的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2年更名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并已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过去二十多年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一直从事证券期货相关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付建超先生,2021年末合伙人人数为220人,从业人员共6,681人,注册会计师共1,13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20人。

  2021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42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3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7亿元;为61家上市公司提供2021年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2.80亿元。其所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主要为制造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一次,涉及从业人员两人。一名2021年已离职的前员工因个人行为,于2022年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对其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其个人行为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并不影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林弘先生自2000年加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04年注册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林弘先生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包括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陈嘉磊先生自2002年加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05年注册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陈嘉磊先生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包括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1年度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朱慧女士自2004年加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2010年注册为注册会计师,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

  2、诚信记录

  以上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及以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不含税金额人民币420万元(含税金额人民币445.2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330万元(含税金额人民币349.8万元)和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90万元(含税金额人民币95.4万元)。上年度审计费用人民币425万元(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32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100万元。本年度审计费用较上期增加人民币20.2万元,增加4.75%。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具有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资格,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为肖厚发。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三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上年度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聘期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顺利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未来业务拓展和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拟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事先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与公司不存在审计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由于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进行充分调查和审查,认为其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2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56       证券简称:德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2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2月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2月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2月8日

  至2022年12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相关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出席会议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受托代理人需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以通过邮件方式于下述时间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登记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

  6、登记时间:2022年12月6日9时至16时

  7、登记联系人:韩爽

  8、联系电话:021-39288106;邮箱:ir@deppon.com

  六、 其他事项

  1、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建议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根据防疫要求,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对进入人员进行防疫管控。个人行程及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须符合防疫的有关规定。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配合做好参会登记、接受体温检测等相关防疫工作。体温正常、上海市健康码“随申码”和防疫行程卡“行程码”均为绿色,且持上海市24小时以内核酸阴性报告者方可进入会场,须全程佩戴口罩以及保持必要的座次距离。

  2、本次会议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2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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