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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9日证监许可〔2022〕2790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型、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募集期为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出现增加销售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初始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T日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应自T+2日起,到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green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1、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2、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3、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000501)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险。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股票型基金。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格林泓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简称:格林泓盛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基金代码:017448)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型、发起式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元人民币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募集期结束,基金成立后开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1、直销机构即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平台);

  2、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中“销售机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二)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本公司应当将投资者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换投资者。

  (三)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认购费率如下: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20%)=998,003.9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8,003.99=1,996.01元

  认购份额=(998,003.99+30.00)/1.00=998,033.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可得到998,033.99份基金份额。

  (五)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1. 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9:00至17:00。

  2.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资产管理人以管理的投资组合名义自行办理账户类业务的,需提供资产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及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投资组合的批复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法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身份证等);

  (4)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

  (5)预留关联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银行开户许可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及产品)》,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经办人签章;

  (7)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或管理人的,需提供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

  (8)《风险警示函》(专业投资者无须提供);

  (9)《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专业投资者无须提供);

  (10)《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11)非仅为中国税收居民需提供《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机构)》;

  (12)消极非金融机构需提供《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3)《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及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14)直销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3.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填妥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或《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专业投资者无须提供);

  (3)交易时间内已划付认购资金的划款证明。

  4. 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通过指定银行账户将足额资金汇入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在直销柜台账户的户名一致。

  银行户名: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5 0137 5100 0000 1401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8038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认购期间每日 17:00 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注意事项:

  (1)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2)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47层04、05、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7层(电梯层58层)04、05、06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1日

  联系人:张歆雨

  电话:010-50890730

  传真:010-5089077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47层04、05、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7层(电梯层58层)04、05、06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客服电话:4001000501

  联系人:方月圆

  直销电话:010-50890750

  传真:010-50890725

  公司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47层04、05、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7层(电梯层58层)04、05、06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电话:4001000501

  传真:010-50890775

  联系人:廖承林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陈颖华、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益佳、郭蕙心

  电话:010-65338888

  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郭蕙心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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